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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首次被邀参加世界经济论坛 2000年第4期  作者:大成律师事务所

  世界经济论坛在全球经济和企业界的地位与影响举足轻重,其在瑞士达沃斯的年会被世界各国称之为“民间联合国大会”。今年世界经济论坛北京分会暨“2000年中国企业高峰会”4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大成律师事务所彭雪峰、肖金泉、邹振东律师作为正式代表应邀参会,彭雪峰律师在平行会上作了关于“企业收购与兼并”的主题发言。
  世界经济论坛已在中国举办了十九次会议,每次都是中国和世界著名的企业家、金融家、学者和政府官员以及世界著名律师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参加,尚未有中国律师被邀参会。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正式邀请前,世界经济论坛专门从瑞士达沃斯派人到大成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考察,与准备参会的代表进行对话,并要求列出发言的提纲,向考察人员陈述基本观点,在认为大成律师事务所符合参会要求后才正式邀请参会。
  大会开幕当天,众多媒体从名单上发现了中国律师参会,找到了彭雪峰律师,当听说中国律师是第一次被邀请参会时,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中心、中国企业家报等媒体均对此作了报道,并就中国入关后的法律对策等问题专访了彭雪峰律师。
  “世界经济论坛·2000年中国企业高峰会”的主题是:中国日益显著的全球角色:影响力、机遇与挑战。会议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大背景下,站在企业角度,讨论了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如何融入全球经济,如何赢得更多商机,政府在其中应扮演的角色等30多个议题,被媒体称为2000年在中国的“头脑风暴”、“世界上300多最聪明的头脑聚集在中国大饭店为中国21世纪融入全球经济的问题出谋划策。”
  大成所的律师被邀请参会,说明了世界经济论坛已认识到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不能离开法制,在高峰会议这种激烈的思想碰撞中应该有中国律师的声音。我们的律师的确没有让会议组织者失望,不管是会议演讲,还是提问争论以及媒体的专访,都展示了中国律师独特的思维视角,受到会议代表的关注。5月10日,世界经济论坛秘书长专门从达沃斯致函给彭雪峰律师,对他的发言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并希望明年再次参会。
  参会律师会后总结时均深有感触,一是这个会议对律师界非常重要而有意义,使我们的律师可以同政策制定者及一流的企业界人士进行平等和自由的对话,从而更深层地了解中国和世界经济的走向以及企业家正在关心的问题,开阔了视野和思维,能使律师在中国融入全球经济的过程中发挥出更为积极和主动的作用。二是中国的律师应该有危机感,在中国必然要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挑战和竞争将非常激烈和残酷,中国律师的知识结构、机构管理、心理状态与竞争力能否适应国际竞争的考验,是中国律师现在就必须考虑的问题。三是中国的律师应该有信心积极迎接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在会议上我们和世界一流的人士探讨问题时,我们的律师并不逊色,我们的思想和观点也是有震撼力和特点的。我们只要努力地学习和工作,自觉地把自己融进中国和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主动面对新经济带来的法律问题,用创造性的思维提出解决和规范新经济中问题的方法,那么我们中国律师不仅不会被汹涌的竞争激流淹没,反而有机会把握时代的先机,在中国新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占有一块不可替代的席位。
  下面发表的是彭雪峰律师在2000年中国企业高峰会上的口头发言
  企业购并应坚持市场化原则
  当前国企的兼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兼并,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
  第一,国有企业兼并偏离了市场经济的规律,表现为企业兼并的动力不足。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兼并往往是企业面对激烈的竞争而主动选择的扩张战略。我们国有企业兼并的兴起,是为了给大批严重亏损的国有企业寻找出路。有人形象地称,企业兼并是一把开启企业严重亏损难题的多功能钥匙,是企业面临被市场淘汰的窘境时被迫采取的措施。中国企业兼并走了一条与市场经济国家相反的道路。
  第二,我们国家的国有企业兼并,大多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的作用应该首先体现在对企业进行法律监督,政府如果同时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在明确产权所有的前提下,也可以对这类企业重大问题行使所有者权利。问题在于目前的兼并中,政府的盲目兼并行为确实带来了负效应。比如说政府部门出于政绩等方面的考虑,为那些扭亏无望濒临破产的企业寻找出路,结果好的企业被差的企业拖垮了。中国国有企业的兼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行为,并非是市场行为。
  第三,我国国有企业的兼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兼并。有的学者提出国有企业准兼并说。学者们认为,在典型的市场经济当中,兼并收购行为的实际意义在于,通过产权在不同的所有者之间进行交易而实现公司的控制权的转移。但是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最终的控制权是分离的,从理论上讲,国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最终的控制权似乎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里,但剩余收益在中央和地方的各级政府之间进行了分割,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也在不同的党政机关进行了分割。本来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是不必通过这一步来完成所有权的转移的,正是因为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的分离和分割,使得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的转让有了准兼并的特性。
  以上三点说明,我国国有企业的兼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兼并,也不是什么初级状态,只能算准兼并。我们认为,目前我们国家国有企业兼并所存在的这种特有的现象,不能叫做完整意义上的法律兼并。
  我们认为,企业之间的购并应该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首要原则,应该是企业自身发展需求的原则。一个企业不能为了达到某种规模而采取兼并的方式,必须是企业自身发展、占领市场、降低经营成本的需要,才是合理的、理智的,单纯地为一种规模去进行收购与兼并,出发点就是错误的。
  第二个原则,就是市场化的原则。市场化的原则在于企业对于市场整体的介入,整体的参与程度。有些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已经失去了竞争力,必须退出这场竞争,从而成为被兼并的对象。这个原则是不能被破坏的,因为市场经济,市场是决定一切的,把市场作为前提,兼并就会变得成熟起来。
  第三个原则,就是公平的原则。兼并方与被兼并方、企业与企业之间应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不能因为一方是兼并方,一方是被兼并方,就对他们的资金产生错位的评估,这一点是不公正的,而且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即使企业兼并收购按照一般形式表面上是完成了,但是遗留下来的问题无从解决,所以一定要体现公平的原则。
  第四个原则,就是法制的原则。我们国家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就象一辆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奔跑的时候既要转弯又要加速,是很危险的。在这种时候怎么办,国家对于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必要的前提,也就是说增加一些保险的系数,使企业能够尽可能地少承担转轨的风险。目前在我们国家,法律的建设正在快速进行,但是兼并与收购的相关法律条款还很不完善。即使这样,在进行这类活动的时候,还是应该以法律为前提,减少一些行政干预,减少一些头脑发胀,以避免风险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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