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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青云:资深业精 2000年第4期  作者:杜新达

  论资历,田青云律师是京城律师业中为数不多的前辈之一。1949年参加革命,1956年底参与北京市律师创业阶段的筹备工作,1957年就成为全国首批律师之一。
  论业务能力,四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使田青云律师具备了丰富的律师工作经验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律师业务特别是刑事辩护方面有着出众的业绩。
  无需扬鞭自奋蹄。自195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后,45个春秋,凭着对司法事业和律师工作的挚爱,田青云律师一步一个脚印,从未有丝毫懈怠。而今,身为北京青山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他,以精深的业务能力、严谨求实的作风和刚直不阿的性格,不但在优胜劣汰的律师业中成为强者,而且赢得了同行的敬佩和当事人的赞誉。
  刑事辩护是田青云律师的强项,多年以来他始终如一在这一领域不断探索与开拓。
  在赵毅强投机倒把案中,检察院以赵毅强将陶某、杨某伪造的6份出口货物许可证倒卖给汕头特区干鲜果副食品公司,非法获利60余万元为由起诉到法院。田青云律师作为赵的代理律师,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证实赵并不知道出口货物许可证是陶某等利用工作之便伪造的,且其所在单位与副食品公司联营出口是合法行为,赵所收取的费用系信息费和劳务费。在多次庭审过程中,田青云律师据理力争,建议法庭宣告赵无罪。法庭经多方查证,多次开庭审理,终于采纳了田律师的建议,赵毅强无罪释放。
  又如在赵继胜诈骗案中,检察院指控赵化名赵力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成某以北京有色金属物资公司的名义与广东一贸易公司签订销售120吨铝锭的假合同,诈骗该公司货款200万元。田青云律师在仔细查阅有关此案材料后,进行了大量繁琐且复杂的调查取证工作,在会见被告人、核实情况后提出了辩护意见:赵主观上并无诈骗、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赵对成某预谋策划成立的“北京有色金属物资公司”系假公司一事事先一无所知,且赵在客观上没有用虚构的事实来骗取对方财物,作为受雇于成某的司机,赵仅按照成某的指示接客户,带客户看货,交客户材质单,他并不了解内情,其行为不构成共犯。在田青云律师详实确凿的证据面前,经庭审后检察院撤回了起诉,将赵继胜先取保候审后释放。
  田青云律师还曾承担了闻名全国的衡水农业银行被骗案中被告徐志国(原农行衡水中心支行副行长)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田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做了有力的辩护,博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事业上的成功在于多年的积累与沉淀,作为一名老党员和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田律师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不但树立起良好的律师形象,更树立起优秀共产党员的形象。老骥伏枥,志在千里。对于68岁的田青云律师而言,如今天正步入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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