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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2000年第4期  作者:嘉和律师事务所 李晓拓

  一、风险投资的概念
  风险投资一词在法律上本无确切定义。凡属投资行为,均含有一定风险。目前人们常称的风险投资,主要指一方或数方以知识产权之外的其他出资方式向生物、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内的科技公司所作的投资。从表面上看,风险投资的对象是一个公司,而在本质上,这种投资行为是一方或数方以自己的现金、土地使用权等为代价,换取对一定知识产权的股东权益。从客观上分析,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一方在将自己的知识产权交给他方或与他方共享之后,同样担有一定的风险。然而较之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法律风险及经济效益更不易为人们预测及把握。故本文所称之风险投资,毋宁专指那些以现金、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对有关高新科技项目所做的投资。
  二、风险投资的主要类型
  类型1  整体收购高新技术公司。
  例如,当前炙手可热的国内外一些投资机构对那些具有商业价值或潜在商业价值的互联网网站之收购。
  特点:被收购公司目前并无可观利润,甚至处于亏损状况,但具有光明的前景,并可以较低价格收购。
  类型2  通过出资,对高新技术公司实现参股或控股。
  例如,实达电脑公司对东方龙马公司的投资,上海第一百货对清华视美乐公司的投资等。参股与控股的区别:1)对公司的影响程度不同(小/大);2)投资者的意图不同(对投资前景吃不准,只想实现优势互补/对投资前景乐观,决心扩大自身经营规模,或实现跨行业战略转移);3)代价不同(代价较小,且被投资方乐于接受/代价较大,谈判难度亦较大)。
  特点:参股或控股的代价一般比整体收购一个公司低,但同样能较好地实现风险投资方之意图。
  类型3  合资设立新公司
  指一方以现金或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另一方以知识产权出资,共同设立一个高新技术公司。
  特点:与整体收购一个公司或与对一个公司参股、控股等方式相比,由于现在合作双方不是互相被吃掉,而是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新实体,共担风险,故双方的主动性较高,合作的成功率也较高。尤其须指出的是,对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一方而言,更欢迎这种风险投资方式,因为技术出资方本身仍独立存在于合资公司之外,可将其后续技术成果分期分批向合资公司作价入股,而不致被对方一次将知识产权全部买断。
  类型4  投资于孵化器项目
  所谓孵化器,指风险投资方选择那些有市场竞争力且正处于立项、开发或试验阶段的高新技术作为其投资对象,先以购买、委托开发、合资设立公司等方式投入一小部分资金并取得相应知识产权或其共有权,而后再继续投资,将已成熟的科技成果通过大批量生产、制造、销售、使用、许可、转让等方式获取回报。
  特点:有关技术仅具雏形,其价值及实用性难以估量,但取得其知识产权的代价一般较低,将来对知识产权的处置方式灵活多样。
  三、风险投资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问题1、知识产权的归属
  情形1:国家863计划、火矩计划、星火计划诞生的科技成果之权属问题;
  情形2:科研院所拥有的科技成果在商业转化时的权属问题;
  情形3:合作开发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
  问题2、知识产权中的法律瑕疵
  [版权中的瑕疵]
  1)有关版权是否属于“演绎作品”(即改编、翻译作品)?
  ——如果是,则版权人不能单独许可他人实施自己的作品,尚要受到原始作品版权人的约束。因此,投资方不仅需要与对方,而且必须与原始作品的版权人签订相关协议,理顺关系。
  2)有关作品中是否有侵犯他人版权的成份?
  ——如果是,则以这种作品的版权向公司出资,当公司将该版权投入商业经营时,有可能招致他方的异议乃至诉讼。
  3)有关作品是否有不同版本?不同版本的版权是否已向不同企业(个人)进行过转让?
  ——如果是,则因各版本之间一般存在着有机联系,从而可能使各版权人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每一个版本的版权人均无权单独许可他方实施自己的作品。
  [商标中的瑕疵]
  1)有关商标是否未被批准注册?
  ——在中国,如果投资对象是一个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且非驰名商标,则该商标可能一文不值,且在他方对该商标产生侵权行为后,只能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受保护的可能和受保护的力度较小。
  2)有关注册商标是否接近或超过保护期终点?
  ——如果是,则将产生类似上述的问题。
  [专利中的瑕疵]
  1)有关专利是专利申请还是专利权?
  ——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评估价值也应当不同。
  2)有关专利是基本专利还是从属专利?
  ——二者的区别是能否独立实施。
  3)有关专利是否仍然有效?
  ——是否按时交纳年费?是否已过保护期?应当重视专利登记簿而非专利证书。
  [商业秘密中的瑕疵]
  1)是否有长期保密的可能?
  ——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因其不为人所公知而使其持有者可能获得某种商业竞争优势;一旦泄密,则原有竞争优势将不复存在。
  2)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牵涉到其价值。
  3)权利人是否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牵涉到他人侵权之后,被侵权方能否胜诉。
  问题3、有关知识产权的评估值过大
  ——当有关知识产权的评估值远大于以其出资的一方之出资额时,将给公司的设立构成实际障碍,并将使公司未来的运营成本过大。
  问题4、后续开发技术成果所产生的问题
  一项技术与其后续开发技术之间往往存在结构上的相互重叠或相互衔接关系、实施中的相互依赖关系、市场效益方面的递进关系以及法律上的相互制约关系。从风险投资方的角度讲,总希望将对方的后续技术“一网打尽”;而从技术拥有方的角度讲,总试图将自己的技术“化整为零”。采用一网打尽战术可保证公司在接受风险投资后,在运营过程中能够享有良好的法律安全环境并保持强劲的技术竞争力,但一网打尽战术的经济成本往往高到风险投资方无法承受的地步。
  常见作法:
  1)以较高价格将现有技术及其后续技术全部囊括进被投资公司;
  2)以较低价格将现有技术纳入被投资公司,而后续技术可由技术开发方将来陆续作为出资入股;
  3)以较低价格将现有技术中的一部分纳入被投资公司,其余现有技术则要求技术拥有方做出不转让、不扩散的承诺,仅供其自身开发研究使用,或要求技术拥有方以优惠价格许可合资公司独家使用。后续技术可分类处置:一部分技术由公司有偿接收,另一部分技术暂时予以冻结,使得公司能够在市场上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
  问题5,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一方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问题
  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在设立时,股东以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20%,中国一些行政法规或地方行政规章中则规定这一比例可放宽至35%。然而实践中,技术出资方往往要求在合资公司中持有更高的股权比例。解决这个问题的作法是,技术出资方先按照上述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一旦公司设立或有关增资扩股事项完成,公司股东之间可通过低价或无偿转让股权(国有企业或公司资产中有国有资产的情形除外),使得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在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达到各方约定值。
  问题6、期权问题
  在风险投资项目中,各当事人方的共同期望是,接受风险投资的公司能长期保持旺盛的技术创造力及经济效益,但这取决于该公司是否保有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式之一,是在公司建立期权制度。然而目前在中国企业中流行的期权制度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因为中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要求公司的全部股本必须一次募足,从而未给期股留有余地。既然如此,公司的期权从何而来?中国大陆今明年将创立高科技板,如果高科技板仍不能实施期权,高科技公司上市的意义就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就目前国内外证券市场对比,如果公司能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内部职工股和期权的问题均会迎刃而解。内部员工持股可作为发起人股份上市,上市同时即可安排期权,半年之后就可以行权。中国立法部门应对此予以足够重视,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法规,给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使期权能得到法律保护,并使当事人在解决因此而产生的纠纷时有法可依。
  此外,在风险投资中还会遇到开发人员与技术成果的关系问题、研究机构与接受风险投资的公司及其知识产权的关系问题等,均须加以详细周密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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