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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诉状类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2000年第3期  作者:张鸣芳

  诉状类文书是法律文书中常用的一类文书。它是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必须书写的文书。《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规定了各种主要诉状类文书的格式。新刑法及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对制作刑事诉讼文书又有了一些新的规定。这些最基本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制作各类文书时应当遵照执行。除此之外,从理论和实践上深入了解制作该类文书的基本要求也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认识诉状类文书的特点,写出高水平、高质量的诉状。
  一、首先明确诉状的主旨
  诉状的主旨就是诉状制作的目的和中心思想。写诉状同制作其他司法文书一样必须有明确的主旨。比如,制作刑事自诉状,当事人写诉状的目的就在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所以,刑事自诉状,从诉讼请求到事实、理由都要围绕这一中心,突出这一中心。当然,前提是主旨必须是正确的,必须经过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衡量过程,而不是凭主观好恶。
  二、要围绕主旨选材,所选材料必须真实客观
  主旨一旦确立,哪些该写,哪些不该写,一切以主旨为准。这也是一般的写作规律。所谓真实、客观,是说在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实际存在的,不是凭空捏造的。实践中,有的人为了让法院受理案子,或是为了使法院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决,任意夸大事实,这样,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增加了法院审理的难度。
  三、结构上因案而异,多样化行文
  诉状类文书,在整体结构上与其他司法文书一样具有固定性。比如,大体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首部中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正文中包括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尾部是当事人的签名和日期。这些都是司法文书程式化的内容,比较容易掌握。但是,由于具体案件不同,案件性质不一样,因而要特别注意行文上的要求。比如写上诉状,为了辩驳的需要,在结构上可以先摆不服的论点,即先找准靶子,这就需要针对一审判决或裁定找出问题,进行归纳,这种结构的安排便于下一步集中摆事实讲道理,有的放矢地进行辩驳,并在辩驳中阐明自己的观点,从而影响法院的判决。
  四、诉状的表达方式上要做到明确和严谨
  诉状中常用的表达方式是记叙、议论和说明。这三种表达方式在一份诉状中往往同时用到。如对当事人情况要说明,对事实要叙述,对理由要阐发议论。明确的要求,主要表现在记叙和说明中。叙述案件事实时,要把事实的各种要素都写清楚、齐全,对关键的情节,必须交待清楚。如继承纠纷的案件,原被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个关键,抓住关键问题并且把它叙述清楚,问题实际上等于已经解决了。另外,案件发展过程中诸多的因果联系,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因果关系没有搞清楚,有因无果,或有果无因,案件事实就不明确,法院也无法做出正确的、合乎逻辑的判断。另外,有人在起诉时,对自己的观点及被告的主张都把握不准,这样不仅大大削弱了诉状的力量,也使法院很难有针对性地进行审理,做出公正的判断。
  诉状除了摆事实以外,还要讲道理,要针对事实阐述理由,做到以理服人。具体表现在对证据的分析认定上,证据是支持理由的,证据前后矛盾,事实就站不住脚,无论起诉还是上诉都将失败。为了加强证据,起诉或上诉都要引证有关法律,法院断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而应正确引证法律,对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做到论证有力,说服力强。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不可空发议论,要有针对性,如上诉状,要针对原判错误的地方进行阐述;答辩状,要针对原告的指控,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除了以上四点以外,诉状在语言上也有一些基本要求。
  首先,诉状的语言要准确,无论是对当事人情况的说明,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还是对理由的阐述,都要恰如其分,一是一,二是二。其次,诉状的语言要朴实,写诉状不同于写小说,不可使用文学作品中常用的渲染、比喻和夸张等修辞语言。再次,诉状的语言还要精练,不要堆砌词句,要用精练的语言高度概括。最后,诉状的语言还要规范,毕竟是向法院递交的正式文书,在语言的运用上要用书面语和法律术语,不要用口头语。
  总之,以上是制作诉讼类文书的基本要求,很好地掌握它们,对参与诉讼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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