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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后律师如何开拓金融业务 2000年第3期  作者:同达律师事务所 郑斌

  作为世界上第九大贸易国,中国加入WTO,不仅有助于拓展本国外贸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进而为国内生产、加工、制造、服务等各行各业创造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有益于增强WTO自身的权威性,有助于推进强国主导的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随着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的谈判最终达成协议,中国加入WTO已经只剩下时间问题。在千禧年到来之际,各行各业只有充分作好入世的各项准备工作,扬长避短,趋利避害,抓住入世机遇,克服入世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中华民族才能真正实现江泽民主席元旦致辞中提出的复兴目标。
  中国加入WTO对于中国律师而言,既充满了机遇,又充满了挑战。但是,法律服务的民族性决定了机遇大于挑战,金融法律服务同样如此。
  大家都知道的是:入世意味着更大程度的市场化和国际化。大凡市场化程度较低的行业,其所受冲击必然较大,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挑战是勿庸置疑的。不仅如此,从东南亚金融危机开始,人们在认识到金融在经济中的命脉地位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现代金融体制的脆弱不堪之处,逐步改造金融体系构架及其运行机制事实上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被称为“行将灭绝的恐龙”的各大商业银行已经感觉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政府也在不遗余力地为此作出努力,关于这一点我们从美国最近通过的彻底否定分业经营的银行法案上就可以看出。
  而对于我国银行来说,不仅要解决与国外银行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还要首先实现在最短的时间内弥补与国外银行之间现存的实际差距的目标,挑战和压力是双重的。在迎接挑战的过程中,法律问题对于商业银行虽然不是最根本的,但却是第一位的,这就对金融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从我自身的感受来说,今年,特别是中美入世谈判获得双赢之后,外资银行与我们同达所的联系已明显增加。一些外资银行到所里索要资料、探求合作方案,其中一家银行的经理对我说:“虽然东南亚金融危机没有给中国造成严重的危害,但中国在国际上的偿债能力和举债情况,让我们非常紧张。又有广国投的事例在先,所有的债务人一视同仁——按比例清偿,我们迫切需要中国律师的帮助。”而我与另一家外资银行的高级经理的谈话给了我更大的感触。那位经理说:“我们银行是中国改革开放之后,最早在北京设立分行的欧洲国家银行。长期以来,我们在中国办理了大量的信贷和投资银行业务。过去,我们的业务包括对中国一些国内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对一些重要项目的贷款业务,我们看重的是‘政府信誉’,例如,一些项目的签署往往有重要官员甚至国务院领导参加,所以尽管贷款到期后中国方面不能及时偿还,我们考虑到中国政局的稳定,也就容忍其拖欠;当然有时也会找参与项目签署的官员协调。但我们发现这样做催款的力度越来越小,我们在中国的业绩也越来越差。无奈,我们起用本国的律师提起国际仲裁,但到了执行阶段我们自己的律师就束手无策,我们越来越感到需要中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由此看来,外资银行已向我们中国律师招手,可以说中国律师处理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金融法律事务占尽天时、地力、人和,关键是人和。尽管有如此的机遇,我们还要自己问一问:“我们准备好了吗?”
  一、提高律师自身素质,更好地胜任金融法律服务工作
  入世后,一个必然的趋势就是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国内银行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必须开拓新业务,开发新的业务品种,实现经营体制、经营理念、业务范围等全方位的变革,其间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都是前所未有的,专业性更强的。这就要求金融法律服务人员不仅精通法律还要努力成为金融专家,不仅精通本土金融法律事务运作,还要熟练掌握国际市场中一体化的金融法律事务运作方法。
  从国有银行的现状看,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员工素质比较低下,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缺乏人才,商业银行为弥补这一缺陷,除了引进人才之外,就是求助于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人员。
  从律师业务自身看,与国际接轨的另一个结果是:大的商业银行成立象国外大银行那样实力强大的法律部门,达到完全自我处理法律事务的水平,我国沿海地区已有这种倾向,出现这种局面之后,律师的唯一优势只能是素质。
  所以律师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选择更高的定位,比如直接为同样需要改观的金融监管行为服务,而不再仅仅从事具体的金融事务运作,这样做的结果是律师不仅开拓了金融法律服务领域,还提高了作为法律服务者的地位。
  二、改变服务方法,扭转服务观念
  金融法律服务目前停留在具体事务的处理上,如见证、代理诉讼等。而在可以预测的金融业的发展方向中,新的金融业务品种、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法必然大量涌现,在这些领域里,有很多法律调整的空白,作为法律服务者的律师应当抢先一步,不仅服务于具体事务,更要去研究、去论证,去从事金融法律服务方面的项目开发,为银行乃至一个法律领域提供指导性的意见。同时,银行在开展新业务时,首要的问题也必然是一项业务的经营后果被法律所认可,利益被确保,即防范法律风险,他们所渴求的也正是论证充分的法律指导意见。
  由于入世之后,国内银行只有五年左右的减让期。在这一短时期内,国内银行必须达到能与国外银行平等竞争的水平,时间短促,有效的措施却仍在摸索。从央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上看,发展的趋向应该是放松监管,加大商业银行的自由度。那么,习惯于依赖监管而生存的商业银行在逐步实现自主经营的过程中,会突然发现自身处于一个机会均等的社会法律大环境之中,而不再享受央行的庇护,这实际上给律师留下了法律服务的机遇,律师服务应该主动出击,充分展示,获得认可,才能体现价值。
  其他诸如小机构间的兼并和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问题,有人认为:由于我国股市容量有限,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时机未到;有人则认为,国有商业银行需要的不是上市,而是改变股权结构,降低国有股比重。这些问题同样也应是律师的课题,律师不能只操作事务,而要创造可作的事务,只有这样,空间才会更大。
  在入世后短短的减让期内,国内银行必须彻底反思,才能迎头赶上。事实上,目前银行有许多藏而未露的风险,比如非法集资、票据诈骗、存单诈骗、违规担保等,这些问题在不久的将来应该得到清理。清理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法律操作过程,律师应当及早着手,抓住时机,占领这一业务领域。
  三、致力于金融法律领域中冲突的协调
  在改革开放和为迎接入世的推动下,金融体制的变革持续不断地在进行,再加上企业改制和司法体制的变动,金融法律领域中形成很多冲突。这些冲突一旦与目前盘剥银行的社会倾向结合起来,带给银行的只能是无谓的损失,致使银行常常面临不知基于何种抉择才能确保其利益的局面。在为入世而进行的调整中,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如债转股中的股权回购与《公司法》禁止股权回购的冲突,法院对信用证项下款项和票据项下金额的冻结,法院对银行借新还旧案件的判决,央行的规定与法院司法实践的作法不一致等问题。这些问题是我国一段时期内十分突出的问题,它使金融法律事务增加了玄机,从而有了更多的只有专业法律服务才能胜任的特征,成为律师的一个广阔的领域。事实上,在大变革的时期,立法和行业规范的变化都是迅速无比的,常常造成规章之间的重叠与冲突、立法与实践之间的错位,银行必须十分谨慎地经营,自始至终地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从入世确定的发展趋势看,银行从这种冲突中摆脱出来尚需时日,如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凭证和确认方式都与现有习惯迥然不同,它能否达到诉讼上的证据效果,如何补足其间的差距;又如无国界的网上银行的法律调整问题等,都亟待得到适当的协调。
  另外,由于我国的严格分业的金融体制已经受到普遍质疑,入关后,迫于国外全能银行的竞争压力,混业经营必然是个趋势。当跨行业的业务品种或经营机构呼之欲出时,它们最需要的就是法律专业人员为之寻找法律定位,使立法与现实的冲突得到化解。
  四、为金融中间业务和新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如果说传统存贷款尚有固定的法律服务模式可循的话,更多的中间业务和金融新业务应该成为律师大有可为的领域。因为,在入世成为现实之后,考虑到网点的优势和信用度太差的现实,外国银行注目的首先不应是存贷业务,而是中间业务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因为在这方面,外国银行更具优势,可以利用在国外经营的经验,获得在中国本土上更高的起点。与此同时,国内银行迫于竞争和配置资源的需要,也必然要在这些领域与外国银行展开竞争。激烈的竞争必将使金融法律服务需求剧增,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的金融法律服务经验和长处,帮助国内金融机构提高金融合同设计技巧和法律事务管理水平,也将成为执业律师的一项大有可为的业务。
  法律服务总要追随社会法律事务的变化和发展,金融业务竞争将聚焦于中间业务和新业务上,中外律师竞争金融法律服务市场的新战场,显然也会是银行的中间业务、网上银行、电子业务等新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对此,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五、抓住机遇,走出国门,加强合作,扩大规模,巩固既有市场,积极开发新市场,加快发展速度
  在金融领域,法律服务的本土色彩非常浓厚,入世不仅是金融业以及金融法律服务的入世,也是律师业自身的入世。外资银行涌入后,其法律事务必将成为律师服务的猎取对象。我们在加强学习西方国家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服务经验、技巧的同时,应充分发挥自己熟悉本土国情和金融法规的特长,以高效优质服务水准去赢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入世后,中资银行也要携带律师服务到国外去,除了对律师的知识结构、服务方式和服务能力提出更高需求外,也为律师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律师将有更多的机会在本土或国外开展国际化的业务,学习外国先进经验,改造自己,发展自己,在融入国内外法律服务市场接轨后的全球化市场的同时,也朝着全球化要求的方向实现自身体制的转变和素质的提高,与世界接轨,开创更新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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