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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的解除 2000年第1期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宝 姚红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
  一、解除合同的原因
  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基于以下两种原因解除:
  (一)约定解除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可以把约定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约定合同解除权。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即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协商解除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合同的协议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原有的合同仍要履行。
  2.约定合同解除权
  约定合同解除权,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可以约定双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协商解除和约定合同解除权,虽然都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但二者有区别,表现在:(1)协商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而约定合同解除权是约定将来发生某种情况时,一方享有解除权。(2)协商解除是解除现存的合同关系,并对解除合同后的责任分担、损失分配达成共识;而约定解除权不立即导致合同的解除,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解除权方可使合同归于消灭。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表现在:(1)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2)法定解除的条件主要是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而约定解除不一定以违约为条件。其联系表现在:约定解除可以对法定解除作具体补充,比如,约定违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项规定,不论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说来,以下情况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1)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水灾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发的灾害。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一般各国都承认自然灾害为不可抗力,但有的国家认为自然灾害不是不可抗力。因此,在处理涉外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2)战争。(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的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罢工、骚乱,一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4)政府行为。主要指合同订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如发布禁令等,有些国家认为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可能有大有小,有时只是暂时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可以通过延期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对此不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并且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危害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时未履行合同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人在债权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但并非一有迟延就可以解除合同。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解除合同:(1)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照合同的个案进行判断,一般说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2)经催告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定一合理期间,催告债务人履行。该合理期间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超过该合理期间债务人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通常有以下情况:(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债权人将不接受履行,而债务人履行迟延。(2)履行期限构成合同的必要因素,超过期限履行将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该种违约行为主要包括:(1)完全不履行,即债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2)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的方法予以补救。(3)部分履行合同,但该部分的价值和金额与整个合同的价值和金额相比占极小部分,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无意义。
  除了上述四种法定解除情形,合同法还规定了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了解除的条件,并不是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法定解除条件也是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根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解除合同。
  二、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通知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必然引起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从而遭受损害,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是毫无限制的。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当事人不行使的,期限届满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三)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未办理有关手续,合同不能解除。
  三、合同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我国法学界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既合同解除后与自始没有合同相同,已履行的部分应恢复原状,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并未使合同关系消灭而只是阻止其发生作用,因此,合同解除原则上只能对将来发生效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产生返还请求权。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解除一般溯及既往,但不能一刀切。因为,如果不溯及既往,已经履行的部分只能基于不当得利之债提出返还请求权,而溯及既往可以基于所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所有权的效力优于债权,当违约方有数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更能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不仅如此,因不当得利返还,往往以受领人的现存利益为限,而因恢复原状返还,即使受领人现有财产减少,也不能免除返还义务,对非违约方有利。但要求所有被解除的合同都溯及既往也不可能,某些合同从其性质和履行情况看,就不适于溯及既往。
  我国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遵循经济活动高效的原则,对合同解除的效力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但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属性。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这类情况主要有:(1)以使用标的物为内容的连续供应合同。比如水、电、气的供应合同,对以往的供应不可能恢复原状;租赁合同,一方在使用标的物后,也无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还。(2)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比如劳务合同,对于已经支付的劳务,很难用同样的劳动者和同质量的劳务返还。(3)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比如,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让给他人,如果返还将损害第三人利益;再如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所谓采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等措施。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失,不能因解除合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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