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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 1999年第6期  作者: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 陈佳林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权利的转让既可以是权利的全部转让,也可以是权利的部分转让。权利全部转让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在权利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一)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但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对合同转让的范围作出一定的限制。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都对不得转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总的原则是依据债权性质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转让其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订立并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合同权利转让给了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个人信任关系选定另一方订立的委托合同、雇用合同及赠与合同等,都属于因信赖而产生的合同,这类合同发生转让必然会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的效力,债权人就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构成违约。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
  我国一些法律对不得转让的权利做出了规定,对于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比如,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义务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
  (二)权利转让的生效条件
  1.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根据其意志处分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会给债务人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作出适当的限制,有利于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合同法在权利转让的问题上确立了权利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生效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转让行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样规定,一方面尊重了债权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另一方面也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债务人接到债权人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就生效,随之会引起合同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的债权人替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使原债权人已不能完全享有原债权。因此,债权人一旦发出转让权利的通知,就意味着该权利已归受让人所有或者和受让人分享,债权人不得再对转让的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原债权人无权撤销转让权利的通知。只有在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撤销其转让权利的通知。
  应当指出的是,合同法关于权利转让的规定并不与《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相矛盾。《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不仅包括了合同权利的转让,还包括合同义务转让的情形,所以,债权人转让时应当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仅指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情形,所以,将债权人通知债务人作为权利转让生效的条件。
  2.有的权利转让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债权人转让权利是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一般通知对方即发生效力,但是有些权利的转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有效,债权人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办理,以保障权利转让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已批准、登记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权利转让不需要去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当事人就不必再去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
  二、合同义务的转移
  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正如债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权利一样,债务人也可以将合同的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转移合同义务也是法律赋予债务人的一项权利。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同关系是产生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在订立合同时,债权人一般都要对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进行了解,而对于取代债务人或者加入到债务人中的第三人的资信情况及履行债务的能力,债权人不可能完全了解。所以,如果债务人不经债权人的同意就将债务转让给了第三人,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
  (一)债务人转移义务应当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义务转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新的债务人完全取代了旧的债务人,新的债务人负责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新的债务人加入到原债务中,和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义务。转移义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也是它与转让权利最主要的区别。
  (二)有的合同义务转让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债务人转移义务将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的产生,因此,除了经对方的同意外,有的合同转移债务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这样才能保障转移义务的行为最终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转移义务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主要是指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些合同。这些合同不仅仅涉及到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确定,而且也和国家的政策和管理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这些合同的改变不能只靠当事人的合意,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如果当事人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那么,债务人转移义务的行为是无效的。但是,如果已批准、登记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债务人转让义务时不需要去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的批准和登记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后,其转移义务的行为就生效,不必再去办理批准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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