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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合同变更的特点 1999年第6期  作者: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 陈佳林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任意改变合同的内容,那么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另一方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擅自改变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但是,如果双方经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变更后的合同的内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内容,当事人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合同变更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虽然从广义上讲,合同主体的改变也是合同变更的一种,但是合同法对合同主体的变化,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改变,是通过合同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的制度来调整的。所以,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不同于有的国家法律中规定的合同更新或者更改的制度。
  二、合同条款的任何改变都构成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变更既可能是合同标的的变更,也可能是合同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既可能是履行地点的变化,也可能是履行方式的改变,如从送货改为自提;既可能是合同履行期的提前或者延期,也可能是违约责任的重新约定。当事人给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调整更是合同变更的主要原因。此外,合同担保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式的变化也是合同变更的原因。合同变更,使合同在原有的基础上内容发生了变化,变更后的合同取代了原合同,但又保持了原合同的效力。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构成违约。应当指出的是,合同的变更只是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而不是合同全部内容的改变。如果合同内容全部改变,则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改变后的合同实际成为一个新的合同。
  三、有的合同的变更需要履行法定程序
  目前,我国一些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中规定,合同变更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比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七条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该条所指的重大变更主要是指企业的增资或者减资、企业经营范围的改变、合作经营期限的延期、合作各方利润或者产品分配办法的变更等内容。对于非重大变更当事人只要能达成协议就可以,不必到批准机关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对此合同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事项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其规定办理。如果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当事人已协议变更了合同,变更的内容也不发生效力。
  四、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
  当事人在变更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对需要变更的内容达不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为了减少当事人可能就变更事宜产生的纠纷,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变更中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比如,甲方向乙方订购100台空调,交货期为五月三十日。由于当年暑期提前到来,甲方提出要求交货期改为五月十日。但是乙方货源很紧张,经过双方反复协商,乙方仅答应根据当时的货源情况,尽量提前交货。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交货期没有明确作出变更的约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视为合同未变更。乙方未在五月十日交货,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为了减少在合同变更时可能发生的纠纷,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于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未变更,当事人只需按照原有合同的规定履行即可。
  五、合同变更的形式
  我国《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合同变更的形式作出过规定,明确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协议及债权人发出的变更合同的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由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已不局限于原有的经济合同和涉外经济合同的范围,包括了一些基于自然人所发生的合同关系,所以,合同法未对变更合同的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就当事人来说,变更合同重要内容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宜,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找到解决争议的依据。至于因自然人产生的合同关系,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及变更的内容选择变更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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