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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有关合同履行的主要内容 1999年第6期  作者: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 段京连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李敬伟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中一个极为重要、关键的问题。当事人订立合同希望达到的目的,必须通过合同的履行来实现。合同的订立是前提,合同的履行是关键。如果订立了合同得不到履行,合同目的就会落空。因此,合同订立后,能否很好履行,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能否得到保障。合同法对合同履行问题作了专章规定。
  一、关于履行合同的原则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此,履行合同的原则主要是:
  第一,全面履行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方式、地点、期限等,都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不得因对方当事人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第二,诚信履行原则。当事人除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外,还要履行合同中没有约定,但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也应当履行的义务。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要诚实,守信用,要相互协助。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根据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确定,例如,有的需要及时通知对方,以便作好准备,如通知对方货物何时交付运输,使对方及时准备仓库,受领标的物;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说明,如向买方提供产品质量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以便买方及时验货;有的需要协作,如房主要为实施装修合同的施工队腾空房屋,准备必要的水源、电源等;有的需要保密,如新产品的设计、产品的销售渠道等。
  二、关于依协商、交易习惯履行合同
  为了使合同能够很好地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量想得周到,订的详细具体。订立合同时,对有些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大明确怎么办?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交易习惯,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长期进行交易而形成的习惯作法;二是被地区、行业公认的不言而喻的习惯作法;三是国际贸易中的国际惯例。当事人就有关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暂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这个权利的行使具有中止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规定的抗辩权制度包括三个内容,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关于抗辩权制度,我国以前的三个合同法中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作出过规定。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合同法对抗辩权制度作了完整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对方违约的不同情形,选择适用不同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约定同时履行合同,或者没有约定履行合同的先后顺序,那么,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合同,即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同时,买方应当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既不能要求卖方先供货后再付款,卖方也不能要求买方先付款后再交货。当事人行使同时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二)后履行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例如,甲公司与乙厂签订了一份服装订购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在5月份先支付乙厂预付款100万元,再由乙厂在8月份向甲公司提供西服2000套。合同生效后,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没有按期向乙厂支付预付款,到了8月份,甲公司要求乙厂提供西服,乙厂是否有权拒绝甲公司履行合同的要求呢?以前,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及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以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履行到期义务为由,判决双方当事人都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判决,对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应当赋予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义务时,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这一权利民法学上称为“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也不是永久的抗辩权,它的行使只是暂时阻止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不安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合同成立后,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等发生变化,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当事人债权实现时,如果还要求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有悖于公平原则。不安抗辩权,能有效地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经济、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通过中止履行来判断、考察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防止盲目地履行合同使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增加不必要的纠纷。例如,国内某公司与服装厂签订了加工10万套服装的合同,约定该公司于8月5日前向服装厂支付预付款300万元,服装厂于10月底前向该公司交付全部服装。同年7月服装厂因电路故障引起火灾,将大部分设备、厂房和布料烧毁。过了8月5日服装厂要求该公司支付预付款300万元,对此,该公司可以以服装厂发生火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为由,不支付预付款。
  为了保证当事人能正确地行使不安抗辩权,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能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纠纷时有法律依据,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几种法定情形:(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倘若对方提供了担保或者恢复了履行能力,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关于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是指,为防止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是: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某甲与某乙订有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货物后,乙应当向甲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丙向乙借款,丙应当向乙返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丙不还乙的借款,就可能影响乙向甲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当积极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货款。如果乙怠于行使向丙追索到期借款的债权,就会对甲造成损害,对此,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甲自己的名义向丙行使债权。本来在借款合同中,乙是债权人,只有乙才能向丙行使债权,所以将甲向丙行使的债权称为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即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并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当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例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800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1000元,债权人只能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800元,而不能请求偿还1000元。又如,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为1000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为800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额只能是800元。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如诉讼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不是必要的费用,债权人自己负担。
  (二)债权人的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某甲欠某乙的债无金钱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可以用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无偿送给了丙,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了丙,丙也知道以这种价格购买的这些财产有损乙的债权,对此,乙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赠与行为或者低价出卖财产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与代位权的行使一样,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债权人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债权人不能擅自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不能要求仲裁机构等部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保全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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