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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之路 1999年第6期  作者:潘世照

  随着中国人民革命战争的节节胜利,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摧毁了伪法统及其旧的司法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年12月中央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的通报》,彻底地打击了旧律师的非法活动。以后在司法改革的基础上,上海、北京等大城市在人民法院内设立“公设辩护人室”,帮助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这可以说是新中国律师制度的雏型。不久,54年《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都有了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56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随即在各省市开始了新中国的律师组建工作。由于北京大学法律系主任陈守一同志担任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主任,我这个年轻的北大刑法教研室教员也就被批准为兼职律师,从此我也就和律师这个行业结下了不解之缘。
  不料,正当新的律师制度处于蓬勃发展之际,却遭到当时极左思潮的猛烈冲击;虽然把律师头上的“黑”和“旧”字去掉了,但“专替坏人说话”,“丧失阶级立场”的帽子更为可怕。随着“反右”斗争的深入和扩大,许多律师受到了严厉的斗争和批判,厄运也降临在我的头上,我被戴上“右派分子”的帽子“劳动改造”。当时即使没有被划为右派的律师,也都被“转业”或“下放劳动锻炼”,新组建的为数不多的律师队伍夭折了,律师制度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进而在十年动乱期间,实行“群众专政”,连公、检、法都被砸烂了,哪里还有什么律师和律师制度可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提出了发扬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这就给恢复律师制度创造了政治前提;79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列出了专章;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则给恢复律师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也给我国的律师制度和律师事业开创了第二个春天。但是,经历了二十多年的风风雨雨,过去从事过律师工作的人余悸犹存,律师职业也被视为高风险职业,所以在重新组建律师队伍时,尽管律师条例将我国律师定性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但表示愿意归队或参加这一工作的,也是要有足够的勇气的。我当时因痛感“运动”中无法无天,无处讲理,故而落实政策后愿为人民代言,从而申请调入了律协并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记得当时我们二十多人在高级法院的一个大办公室内办公,所接受的业务主要是刑事案件,每一案件到手均由承办人作好准备工作后,向全体律师汇报案情,经大家讨论,写出辩护意见,再经领导审阅,才在法庭上宣读。之所以经过这么复杂的程序,一方面是为了集思广益和锻炼队伍,另一方面,不言而喻也有个集体负责,领导拍板作后盾的意思。可见当时律师业务的举步维艰。
  不久,随着司法行政机关的恢复,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业务不断拓展,特别是进入90年代,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出台,具有我国特色的律师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律师业务已经介入到社会生活、经济领域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当前党和国家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后,律师已经成为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可或缺的一支力量,而律师也成为社会的热门职业,宽松的社会环境给我国的律师事业创造了无限生机。在律师事业一日千里地向前发展之时,作为一个老律师在欢欣之余,重提我们创业的艰辛,回顾过去坎坷的历程,不外是希望我们的同行不要忘记过去,更不要不珍惜现在。当前,我们的律师业正处在开拓与创新的阶段,可以说机遇和挑战并存,竞争和危机同在。希望我们的同行把握住自己,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为人民服务的这一康庄大道上阔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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