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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合同法讲座之一 1999年第5期  作者:杨明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了帮助律师学习和掌握合同法,本刊聘请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参与合同法立法工作的同志,就合同法重要章节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为律师做讲解。下面发表的三篇文章是合同法第一、二、三章的内容。本刊下期将继续予以刊登——编者)
  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如何确定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制定合同法的首要问题。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各有侧重。经济合同法适用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的合同,不包括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于我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涉外经济合同关系,不包括我国公民的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技术合同,不包括涉外技术合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三个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需要适当扩大。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第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政府对经济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不适用合同法。第二,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适用合同法。第三,合同法主要调整企业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法津关系。合同法的规定包括了三个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又将上述三个合同法未予调整的合同关系纳入调整范围。
  二、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第一,平等、自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二,公平、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三,遵守法律。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合同法制订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主要指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内容。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看,是否签订合同,和谁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承担哪些违约责任,应当由当事人决定。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许多国家都规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就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一是体现了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二是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必须“依法”。合同法规定的依法订立合同,在内容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比如,金融领域里发生的高息揽储情形,虽然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但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是无效的,对违法行为人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程序上,也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协商确定。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指令性计划范围缩小,其品种和数量大幅度减少。但是,为了保证国防军工、重点建设以及国家战略储备的需要,国家还必须掌握一定的重要物资。因此,合同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诚实,不得搞欺诈,同时要遵守诺言,说到做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被称为“帝王原则”。主要表现在:一是补充法的原则。遇到法无名文规定的情况,对纠纷又必须作出处理,依照什么原则呢?就是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处理。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称之为补充法的原则。二是解释法的原则。遇到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文在理解上有争议,比如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如何进行解释?就是要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去进行解释,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又称为解释法原则。
  遵守法律和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原则,有的将其表述为遵守“公序良俗”的原则。这一原则实际上包括遵守法律和道德两部分。法律是指的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特别是不能违反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道德的含义较为宽泛,包括一般的社会道德,也包括一些地区民族的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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