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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近年来毒品犯罪特点分析 1999年第2期  作者:衡平律师事务所 赵永林

  近年来,随着世界性毒潮的严重泛滥,我们这个曾经享有“无毒国”美誉的国家亦受到毒品问题的困扰,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是毒品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已经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大社会问题。那么,在北京这个接近国际大都市水准的特大城市中,毒品犯罪情况又如何呢?经过调查,我们对我市近年来的毒品犯罪活动的特点作一分析。
  一、毒品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
  近些年来,虽经几次严厉打击,但我市的毒品犯罪活动从总体上看,仍在呈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其突出反映,一是毒品犯罪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逐年递增。二是参与犯罪活动的人员数量大幅度上升。我市各级检察机关近一年多所批捕的各类涉毒犯罪嫌疑人数量甚至已经超过了前三、四年间批捕的这类犯罪人数的总和。三是从毒品犯罪嫌疑人处查获的毒品数量巨大。由于吸毒活动从边远地区向内地的迅速转移,在我市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毒品需求市场,高额的利润与巨大的需求驱使毒品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将毒品源源不断地运入我市,使我市成为毒品的销售地。四是毒品犯罪个案值越来越大。应当说,我国刑法对于毒品犯罪的惩罚还是比较严厉的,依据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等毒品达到一定的数量(鸦片1000克,海洛因50克)就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然而,如此严厉的法律仍不能阻止住那些唯利是图的亡命之徒,不少毒品犯罪分子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将“生死置之度外”,使毒品犯罪个案所涉及的毒品数量越来越大,公安机关在一案中缴获海洛因上万克的案例已不鲜见。我市各级人民法院1998年审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近半数的毒品案值超过、甚至远远超过以上数量的界限。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市毒品犯罪的发案数远非已经破获的案件数。由于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以及犯罪分子的狡诈性,致使我市毒品犯罪实际的“量”还存在着难以把握的“黑数”,而毒品犯罪中的这些“黑数”仍是我市社会治安隐患的一个主要祸根。
  二、外省市和境外的毒品犯罪分子在我市进行的贩毒活动愈演愈烈
  在我市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人员来源上突出表现为外省市的人员居多,其中又掺杂着一些来自境外,主要是港澳地区和东南亚国家的毒品犯罪分子,这些人约占毒品犯罪分子总数的三分之二。而在外省市人员中,又尤以新疆籍人员居多。他们有的以在京经商作掩护,长期滞留我市进行贩毒活动。有的则相互勾结,团伙作案,共同形成采购——运输——批发——销售的地下毒品交易网络,通过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大肆进行贩毒活动。如我市某法院审理的以葡尔开提·阿不力米提、阿里木·乌麦尔、阿伊夏姆·热伊米等人为首纠集而成的15人贩毒团伙,分工具体明确,案值巨大。他们中间专门有人到外地负责毒品的采购、运输,毒品运到我市后,有人负责窝藏,由专人通过固定的窝点将毒品提供给固定的二道毒贩,再由二道毒贩通过一些“中间人”联系买主,约定贩毒地点,高价出卖毒品谋取暴利。由于外省市和境外人员的流动性,以及贩毒网络的极为隐秘性,给破获毒品犯罪案件、查获毒品犯罪分子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成为形成我市毒品犯罪这一特点的原因之一。
  三、毒品犯罪涉案人员结构日趋复杂
  从近几年我市查获的毒品犯罪涉案人员结构来看,虽然仍保持着“三多”,即无业人员多、农民多、个体经商户多,但已开始发生一定的变化:社会各界人士均有介入,其中不乏干部、职员、工人、演员、医生、护士等等,使毒品涉案人员的结构日趋复杂。这里特别提出的是,有两类人员的介入需要引起充分的重视:一是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参与涉毒犯罪。如被告人刘某,系某派出所民警。一日,刘某接报案得知某新疆人住所藏有毒品海洛因,其未向所在单位领导请示汇报,即私自伙同他人身着警服,以“搜查”为名闯入该新疆人住所抢劫,获毒品海洛因240克以及其他财物,然后逃离现场。后毒品由他人贩卖。二是在校学生被诱惑参与涉毒犯罪。如某区查获了11起贩卖盐酸二氢埃托啡毒品案,经查有30名中学生被引诱吸毒,其中7名还参与了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毒品犯罪涉案人员结构的复杂性造成了群体教育的难度,提出了如何在社会各阶层中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毒品犯罪的问题。
  四、毒品来源地相对集中
  在我市所发生的毒品犯罪中,涉案的毒品主要来源于我国的一些边陲省份,相对集中于广东和新疆两地。从毒品犯罪案件缉查的情况来看,由于我市毒品交易黑市上的毒品销售价格远远高于广东、新疆等地,加之广东、新疆等地不仅毒贩较为集中,而且又是毒品的集散地,易于购买,犯罪分子可以在广东、新疆等地以比较低的价格买进毒品,然后运输进京贩卖,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如近几年我市毒品交易黑市上,海洛因的平均销售价格约在每克200元至500元之间,最高时曾达到每克上千元,而同时在广东、新疆等地,海洛因的平均销价仅为每克100元至200元左右。如此巨大的差价所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无疑刺激着犯罪分子的神经。新疆毒贩吾买尔,木克依提就是花5万元人民币在新疆购买了23600克鸦片和大麻,运进京后以每克近百元的价格贩卖,一次居然获暴利200余万元!尽管我市近年来采取了不少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措施,但仍然未能有效地遏制住源于广东、新疆等地的这股毒流。
  五、因毒品犯罪而诱发的其他刑事犯罪日益突出
  毒品犯罪诱发其他刑事犯罪,已经成为严重危害我市社会治安的一大突出问题。统计数字表明,绝大多数毒品犯罪分子在疯狂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的同时,往往兼犯杀人、抢劫、绑架、盗窃等严重罪行,特别是某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还配备有枪支、匕首,车辆等武器装备,流窜进行毒品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每到一处,殃及一方。如我市毒品犯罪分子武某等16人“以毒会友”,结成犯罪团伙,自1992年至1997年在北京、广东等地大肆进行贩毒、杀人、抢劫等各种犯罪活动,先后抢劫汽车4辆,杀死8人。我市公安机关近几年破获的若干起抢劫金融机构、抢劫金银珠宝、系列盗窃汽车等重大案件,均与毒品犯罪分子有关。事实上,由于毒品犯罪分子本身多为瘾君子,他们既贩毒又吸毒,仅靠正当的收入是根本不可能满足他们毒品消费的穷奢极欲的。不惜任何手段攫取他人财产以维持贩毒、吸毒的资金需要成了他们追求的目标,因而最终必然形成为了钱去犯罪——贩毒——吸毒——再犯罪——再贩毒——再吸毒……这样的恶性循环。
  近些年发生在我市的毒品犯罪活动的上述特点集中反映了我市毒品犯罪形势的严峻,并由此说明了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以遏制毒品犯罪在我市的泛滥,是我们当前所面临的一项严肃而又紧迫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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