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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公律师事务所献爱心 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1997年第1期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1996年10月8日,甘肃农民买玉忠携儿子买树成来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述说:其儿子买树成今年8月20日经人介绍来京打工,被宣武区牛街清真牛羊肉大棚6—8号个体户金跃雇佣,分配做卖肉和卸肉的活儿。9月20日上午,因买者多,肉馅少,老板娘便令买树成去绞肉馅。10时许,买树成的右手不慎被卷入绞肉机中,当场失去五指。后经积水潭医院手术,现仅存三分之一手掌,丧失全部功能。个体户金跃在买树成尚未痊愈的情况下,就停止支付医疗费,并隐匿了全部病历和诊断书等,致使买树成被迫出院。父子俩因要求个体户金跃赔偿未果,特来请求律师给予帮助。听了父子俩的叙述,接待律师马上将情况向所主任李尚公做了汇报。李尚公主任当即决定,不收取任何费用,委派金铮、刘志宏两名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帮其讨个公道!
  根据民法通则、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律师带着受害者于10月15日首先敲开了北京市宣武区劳动局的大门,仲裁、职安、劳动保险及监察等部门的同志均答复,雇主是个体户,没有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故不归其管辖。此后,律师带着受害者先后走访了宣武区法院、北京市劳动局、宣武区公安分局、宣武区检察院的有关部门,均未能得以解决。至此,律师及受害者经过长达一个多月的咨询、走访、投诉,因管辖不明确,事情比预想的要复杂得多,几乎毫无进展。与此同时,律师对受害者的年龄进行了核实。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买树成出生于1981年10月21日,至1996年9月20日事故发生时,未满15周岁。
  面对此案管辖不十分明确,有关部门均不情愿或无法受理的状况;面对父子俩身在异乡他地,久诉无门,有冤难仲,生活无济而痛苦不堪的情景;面对违法者逍遥法外,受害少年人权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的现状,尚公所的律师们心急如焚,纷纷提出各种建议,并在主任李尚公主持下研究决定:所里立即捐出1000元,以解决父子俩暂时的食宿困难;动员全所人员捐冬衣帮助父子俩御寒;立即报告北京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请求通过行政渠道与有关部门协调,加速案件的处理进程。
  北京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收到尚公所的报告后,对此案非常重视,与市、区劳动部门沟通联系,并请北京律协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俊禄代表协会专业委员会出面帮助沟通。姜律师马上找到劳动部及市劳动局的有关同志进行磋商。
  12月2日,中央电视台“社会经纬”栏目的两名记者闻讯赶到尚公所进行采访,开始走访有关部门。
  在各方面的协调、努力下,案情终于出现了转机。12月4日下午,北京市劳动局主管负责人、宣武区劳动局主管负责人及下属各职能科室的负责人一行7人,主动来到了尚公律师事务所。与李尚公主任及承办律师一道协商尽快处理此案的办法。最后商定:对金跃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由劳动部门立即进行严肃处罚;对买树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由劳动部门出面与宣武区法院联系,尽快立案解决。至此,这桩似乎已“山穷水尽”的案子,出现了“柳暗花明”的转机。
  12月10日,宣武区法院正式立案。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宣武区法院简化程序,加快速度,很快就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对事实进行了核查。于12月12日开庭审理此案。原告买树成的代理人——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金铮首先对被告金跃非法雇佣童工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驳斥;接着分析了由此非法行为给原告所造成的伤残后果及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最后建议法庭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被告无言以对,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初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金跃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赔偿费用人民币7万元。12月17日上午,法院向双方当事人正式送达调解书,被告将如数向原告支付赔偿金。
  尚公律师事务所在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程中,从自身做起,从本职工作中体现爱心、智心,用自己的行为树立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成为各所学习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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