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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重大修订十八条 1997年第4期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 邓峥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已于1997年3月14日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重要步骤,它将成为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为了方便学习、宣传新刑法,了解新刑法新增加的一些主要内容,以便利于新刑法的实施,笔者通过新刑法与原刑法的对比,将其中的重大变化列举如下:
  1.首次明确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新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新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刑相适应原则,新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扩大了刑法属人管辖权。原刑法对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即只规定对严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新刑法扩大了对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范围,即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凡是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同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3.扩展了刑法的空间效力。确认了刑法对国际法和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刑事管辖权,即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我国刑法。
  4.增加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能力。规定此类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放宽了正当防卫的条件。对正当防卫的概念规定得非常具体、明确,且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算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新刑法明文规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才算防卫过当。
  6.取消了原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判处死刑。
  7.专设章节规定了单位犯罪,并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原则,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但也不排除个别条文的单罚制与代罚制。
  8.明确规定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且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的原则。
  9.将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的间隔时间从三年改为五年,并规定对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10.明确了自首的概念,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同时加大了自首从宽处罚的幅度,新刑法分三种情况作出规定,第一,一般情况下,“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还规定了余罪的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11.系统规定了立功从宽制度。将立功与自首分立,独立规定了立功的概念,即“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并将立功分为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对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重大立功,则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确立了民事优先原则。新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3.对原刑法“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的,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进行修改,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改为“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改为“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严格限制条件,使这一规定只能适用于个别、特别案件。
  14.将流氓罪、渎职罪、投机倒把罪分类及细化。将流氓罪分解为侮辱、猥亵妇女罪;聚众进行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取消投机倒把罪,将其罪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分别作出规定。把渎职罪进一步具体化,原刑法规定的渎职罪除贿赂罪外共为七条,现在增加为二十三条。
  15.增设了前科报告制度。新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16.加强了同暴力性犯罪作斗争。新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7.严格了缓刑、假释、减刑适用的程序、条件,对其适用的犯罪分子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
  18.增加了大量新罪名,新刑法分则有条文三百五十四条,三百多个罪名,将原刑法“反革命罪”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此外,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是证券犯罪、竞业犯罪、电脑犯罪、黑社会犯罪、卫生犯罪、军事犯罪等方面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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