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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占编律师事务所离退休人员经费来源保障问题的现状与思考 1996年第1期  作者:市司法局老干部处 彭惠茹

  随着律师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占编律师事务所离、退休人员经费来源保障问题也越显突出。
  到94年底,我市共有从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简称占编所)离、退休人员68名(市直属所26名,区、县所42名)。1985年以前,这部分人的经费开支,纳入市财政预算。自1985年开始,律师事务所进行体制改革,逐步向实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办法过渡。这期间,司法部、财政部1986年司发计字[86]164号文《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法律顾问处,其在编人员的公费医疗,离、退休后的费用仍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由于当时全市仅有三名离、退休律师并且都身体尚佳,仍在执业,所以文件规定的内容的重要性未能引起人们及有关部门足够的重视。财政部门认为:既然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了,财政就不再拨款。我局也未坚持争取,此规定在我市一直未被执行。到1993年底,全市占编所全部实行了“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办法,离、退休律师各项经费开支也就“顺理成章”地从由市财政拨款改为全部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了。
  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律师们年纪越来越大,健康状况越来越差,无法正常从事当前的律师业务,创收减少,开支增大,加大了占编所的负担。以市直属占编所离休人员为例:现有12名离休律师,年纪最大77岁,最小62岁,每月人均门诊医药费187.12元,每年每人需2245.44元,全年需2.7万元。12名离休律师的离休金及各项补贴,每月人均881.91元,全年1.06万元,再加上健康疗养、特需经费人均650元,总计每年人均开支的最低需要为1.35万元,12人所需开支每年最少16.17万元。这里还没有包括大病医疗费用、取暖费等等在内。这样一来,中、青年律师认为是负担,相当一部分人不愿背这沉重的包袱,纷纷调离、辞职,去创办新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人才流失又直接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创收。后调入所里的人,由于和老同志不认识,对老同志不了解,也不愿从自己的创收中拿出一部分来养老律师。普遍认为,这些老同志在经费管理办法改革前干了30—40年,改革后仅干几年,养老的责任,政府一点都不承担,全部推给所里,不公平。老律师也感到:不管在哪里工作,都是服从党的安排,辛辛苦苦干了几十年,干不动了,没人管,得向别人要饭吃,心里极不平衡。这些直接影响着老律师与中、青年律师两支队伍的稳定、团结,影响着占编所改革的深入发展,使得党的老干部政策,特别是生活待遇方面的政策,在这部分老同志身上贯彻落实增加了难度。
  我党有着深受群众欢迎的离、退休干部政策,它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反映,是我国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的一个体现,律师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解决好离、退休律师的养老安置问题。
  改革的路子走得对不对,判断的标准是邓小平讲的三个“有利于”,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1992年市委、市政府关于解决老干部生活待遇的“三条原则”,即今后在制定涉及群众利益的改革方案时,一定要考虑到老干部这个有功的群体,给在职人员增加收入时,也要使老干部的收入得到相应提高,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干部,应及时为他们排忧解难。现在,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律师的收入同样有了很大提高。离、退休律师却因大半生劳动创造积累上交了国家,体制改革后仅干了几年又到了离、退休年龄。现在的年纪、身体状况使他们没有能力与中、青年律师竞争,离退休后,他们的生活水平下降很大,也得不到应有的生活待遇和补贴。在重建和恢复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时,北京市法律顾问处是我市重建律师事业的第一个律师工作机构,是今天全市217家律师事务所、3450余名律师队伍的发源地。我市的离、退休律师,绝大多数人曾是这里的第一、二批成员。为今天的深化改革做了不可缺少的铺垫和贡献,他们有权利和大家一样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况且离、退休后身体尚好的老律师,仍在发挥专业特长,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努力做着奉献。据1993年不完全统计,我市离、退休律师创收34.9万元,为企事业单位挽回经济损失200万元。倘若改革使这些老律师生活来源无保障,对他们不公平,也从根本上违背了改革的宗旨。
  十分可贵的是,离、退休律师们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是实事求是、真挚、诚恳、积极的。一位老律师事务所主任曾十分沉痛地讲过:在位时,对怎样为人民群众的需要、为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律师事业的开拓,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我确实和同行们一起绞尽脑汁,想了许许多多的“如何办”,做了许许多多的“这么办”,唯独对我们自己的晚年,从没想过“怎么办”,这是工作中的一个失误。现在离休了,亲身体验到了许许多多的苦和烦,深感对不住一起创业的同行们。他们没有更多的抱怨,没有消极地等待,而是一方面积极向上反映,相互做思想工作,一方面集中尚有能力的人再创收,以缓解这个律师队伍中的特殊群体在经费开支需要上的压力。
  那么,在两种经济体制交接、转换的年代里,如何解决离、退休律师经费来源保障的问题呢?那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特殊问题用特殊的办法解决”。
  首先,这部分老律师原本就是国家干部,直到离、退休前仍在占国家编制的律师事务所工作,档案中始终保留着他们的干部身份。走上律师岗位,绝大多数人不是自己的选择,而是组织的委派或是听从了党的分配,是“派出”干部,离、退休后理应允许他们归队。从工龄上看,以85年为界:85年前的工龄平均为36.7年,86年后的工龄平均为4.5年。他们大半生劳动创造的财富,全部上交给了国家,离、退休后国家理应给予返还性的支付。
  其次,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改革,85年才开始试点,86年在市直属所和城区所推开,一些远郊区县到93年才真正实行。在实行自收自支后的短短几年中,不难看出,这些老律师创收积累实在难以承担“安度晚年”的需要,全部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中、青年律师也感到难以接受,这样也不公平。若强要其承担,只会加剧占编所人才流失,创收减少,造成入不敷出。
  再者,到95年底,全市律师队伍中离休人员共29名,同期到位的退休人员也计算在内,还不到100名。虽然人数不多,但的确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鉴于律师事务所不同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恢复建立晚,改革前没有资金积累,承担不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经费。为此我们建议,截止95年底的离、退休律师,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为其向国家财政交付一定数额的养老金后,其离、退休金等各项经费开支均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也就是执行司法部、财政部司发计字(86)164号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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