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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法律顾问工作六年回顾 1992年第5期  作者: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发展,银行除具有信贷监督、结算监督、对开户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对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等金融机关的职能外,又是经营货币的信用机构。从后者的性质来说,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独立行使职权,进行业务活动。从这意义上讲,专业银行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一样,都是平等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因此,专业银行非常需要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基于这种认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同我们所于1986年签订了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至今已连续六届。六年来,我们严格按照市局发布的《法律顾问工作规程》的要求,积极为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促使聘请方的经营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轨道而进行不懈的努力,由浅层服务不断向较深层次的法律服务发展,工作上取得了一定成绩,赢得了聘请方的信任和称赞。六年来共办理案件37件(包括诉讼和非讼调解);为市分行及部分区办、县支行单拟,审查、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书75件;解答法律咨询212件;受权登报发表律师声明一件;针对聘请方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口头及书面法律建议25件;面向全行进行法制宣讲约150人次。综合各项法律服务涉及金额达壹亿柒仟伍百柒拾壹万元;为银行挽回经济损失陆仟叁百零陆拾万元。为我所创收241650元。
  回顾六年的工作成绩,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为聘请方排忧解难。
  在我们受聘之初,银行为贷款纠纷所困扰。这是因为在改革、开放、搞活之初,银行曾大量放款,由于当时法制、特别是金融法制还很不健全,银行工作者法制观念还很淡薄,以致酿成大量信贷纠纷。可以说,这个问题成为当时银行法律工作的主要矛盾。为了给聘请方排忧解难,一开始,我们就从解决贷款纠纷人手,忙于打官司。六年来,我们代理银行进行诉讼共23件,争议的标的达人民币38802513元,为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1、要把住“事实”关,坚持深入调查的原则。我们在办理诉讼案件中体会到,要在代理工作中掌握主动,就必须把住“事实”关,哪怕是事情的细微末节也不能放过。因为看来虽是细节的东西,却往往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重要因素。例如工商银行大兴县支行诉大兴县信息实业公司归还逾期贷款50万元一案,担保人是北京铸铝制品厂。贷款到期后,经大兴县法院调解,达成延期还款协议,但当法院主持调解时,法院既未传唤担保人到庭,也未通知担保人。其后,债务人信息实业公司倒闭,其经理人被判刑,原调解达成的协议无法执行。我们遂代理大兴县支行诉担保人铸铝制品厂代偿贷款。在诉讼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1988]4号批复《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发表了。被告铸铝制品厂即以《批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代理律师在缜密的调查中发现,法院在主持调解时没有传唤保证人参加诉讼,也没有提示原告是否列保证人为共同被告。我们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91条之规定,促使法院作出重新审理的决定,终使此案起死回生。通过这个具体案件的代理,我们也发现,银行与贷款客户达成转期或延期贷款协议是常常发生的,而过去在为这项法律行为时,往往不知道还要征求担保人同意。因此,我们就此问题向银行提出专门法律建议书。在建议书中除就转期、延期时应通知担保人外,还就保证合同有关问题,如保证人主体资格问题、保证期限问题以及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等都提出了具体建议。银行将此项建议通知所属各区办、县支行,对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2、着眼于为改革、开放,为治理整顿保驾护航,在银行法律顾问工作中,我们深刻体会到,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机构在经济建设中,在治理整顿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维护银行的利益也就是保护国家的利益,帮助银行把经营管理逐步纳入法制轨道就是为改革、开放、为全面治理整顿做了一点有益的工作。例如,我们代理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诉益群食品店归还贷款案,在调查核实“事实”过程中,我们发现祟文区副食品公司在租赁经营中对国家财产保护不利,便当即提出我们的看法,敦促出租方进一步完善租赁经营合同,促使承租方益群食品店改善经营,积蓄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又如,中国康华实业有限公司因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已被撤销,其在工商银行叁仟伍佰万元贷款中尚有贰仟陆佰万元未清偿。国务院工作组进驻后成立了清算委员会。为了尽快帮助银行收回这项巨额贷款,我们承办律师多次、反复与康华总公司、康华实业公司、国务院工作组、清算委员会、康华实业深圳分公司协商,往返于北京,深圳、珠海调查核实,走访部分接收单位,敦促他们履行接收协议。经过两年多的工作,近期可望得到解决。此外,防止社会上不法分子诈骗银行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1990年6月,密云县工商银行接待了一个自称能引进外资一亿元人民币的名叫黄公煜的人,并给他出具了《接受存款承诺书》一份。经过仔细审查,觉得其中有诈,县银行立即收回了《接受存款承诺书》。但又惮其以复印件进行诈骗活动,我们法律顾问律师受权在6月29日《法制日报》上发表律师声明,杜绝了后患。
  二、不断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服务层次,促使聘请方的经营管理活动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如前所述,我们在受银行聘请之初,主要是忙于打经济官司、解答咨询等浅层服务。这也是符合一般规律的。经验说明,相当一部分单位聘请法律顾问是出于应急,为应眼前打官司急需而聘。官司打完,合同期满,即宣告结束。由于聘请单位的短期思想和短期行为,形成短期聘用是屡见不鲜的。这也就导致连续聘用率不高。解决这个问题主要应当从提高服务质量着手,逐步提高服务层次,使聘请方感觉到确有实益,增强其信赖感。
  通过实践,我们体会到,法律顾问工作的巩固与发展主要取决于我们向聘请方提供优质服务,而服务质量的优劣取决于:一、服务态度;二、顾问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我们在端正服务态度方面,突出了一个“勤”字,即勤走访,多理事。规定每周定期走访,除按时上岗办公外,还做到有事随叫随到,务使聘请方感到得心应手。与此同时,我们把服务面拓宽、再拓宽。在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时,工作范围只限定市分行的法律事务。但在实践中,我们主动地把工作范围突破,不仅管分行的法律事务,而且包括分行所属各个层次的分支机构,包括各区办、县支行,包括各分理处乃至部分储蓄所。除个别区办另聘有法律顾问外,分行下属大部分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我们都管了起来。我们不仅管银行公家的法律事务,而且包管对银行职工个人的法律服务。比如,帮助银行职工个人解决房屋纠纷,办理婚姻纠纷等等,切实做到全心全意、尽职尽责为聘请方服务。
  当然,提高服务质量最重要的环节当属提高我们自身的业务技能,这就要求我们在改革的时代,信息的时代必须不断地更新法律知识。此外,正如《法律顾问工作规程》第9条要求我们的那样,要“积极搜集,学习和尽快掌握与聘请方业务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并逐步了解聘请单位专门业务的一般知识。”银行业务具有专业性很强的特点。银行法律、法规以及银行各种规章、制度门类浩繁。因此,学习银行法律制度与银行业务知识便成为我们做好银行法律顾问工作的关键。从游泳中学游泳,这便是我们的主要学习方法。在法律实践中,先当并且甘当小学生,拜老银行为师,不耻多问,通过解决具体问题,一方面,把银行知识学到手;另一方面,也使银行同志增强了法律意识。这样,就创造了使法律顾问工作由浅层服务逐步向较高层次发展的条件。
  三、运用各种形式,学习、宣传银行法律知识,在银行内外造成重视保护银行合法权益的氛围。
  随着银行法律顾问工作的进展,聘请方的专门法律机构——法律事务室成立了。法律事务室配备了一名大学法律系毕业的专业人员经办全行的法律事务,并作为与顾问律师联系的纽带。各区办、县支行也指定专人负责法律事务,这样,就组成了全市工商行系统的法律事务网络。通过网络活动,一方面,定期召开信息会,互通信息,交流经验,同时,也能收到培养银行法律人才的效果。我们顾问律师多次通过这个网络宣讲法律以增强聘方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我们以“贷款担保问题”、“案例分析”等为专题宣讲法律,效果较好。
  六年来,我所银行法律顾问工作由初创时期的摸索前进已逐步向全方位服务拓展,并且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当然,要使工作更上一层楼,仍需进一步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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