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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如何做好大型商业单位法律顾问的 1992年第5期  作者:北京市西城律师事务所 张斌

  我现在担任西单商场。北京贸易信托公司两个大型商业单位的法律顾问。这两个单位都是市商业战线上的骨干企业,特别是西单商场是全国十大商场之一,又是多年的先进单位。商场现有法人单位7个,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11个,共有职工3000余人。1990年,年创营业额超过六亿元,居全市首位,全国第二位,全年订立各种经济合同达3328份,金额达亿元以上。贸易信托公司也是有独立法人单位23个,职工达1600余人的市重点商业单位,每年签订的经济合同达1000份以上,年营业额达两亿元以上。
  根据大型商业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多、人员多、经济合同繁杂的特点,以及地处首都繁华闹市和有雄厚的资本等因素,我采取了与其他单位(如科研单位)不同的作法,主要是:做好法制宣传,以点代面,加强宏观管理,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在预防上下功夫。现在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做到预防为主。
  我担任北京市西单商场的常年法律顾问之后,立即开始普法工作。根据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十法一条例,先后向全体职工,特别是青工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讲课和座谈,并在讲课后根据职工的要求进行了法律咨询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除进行普法之外,还针对不同对象进行不同法制宣传。如对各商品部主任、会计、专职采购员等,每年都结合商场发生的经济纠纷进行经济法的讲授,提高广大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使经济纠纷逐年减少,1990年被评为“重合同、守信誉”单位。又如对贸易信托公司,也是给各商店经理、会计、业务人员讲经济合同法为主的课程,在实施行政诉讼法之前讲解了行政诉讼法,91年又讲解了有关《商标法》、《广告条例》等,还组织全公司职工法律百题学习和考勤。据不完全统计,对两个大商业单位讲法制课近20次,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二、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使经济合同管理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87年帮助西单商场制定了“关于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共计21条48款,要求除银货两清之外,一律签订书面合同,并做到条款完备,文字清楚,用词确切,并将信函、电报等保存作为合同的附件,使经济合同的管理走上上有领导主管,下有部门统管和配有专职干部管理的轨道。1990年一方面完善了“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又实行了“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规定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否则,视为无效合同,责任自负,凡领取“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业务人员,要掌握“经济合同法”并经业务考试合格后才可以发给。同年又实行了“关于合同专用章、合同文本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统一规定了凡订立经济合同的一律使用商场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其他章一律无效。“合同文书”统一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全国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凡不符合工商局统一要求的文本,可以拒绝使用,为加强合同专用章及合同文本的统一管理,各商品部设立了合同管理员,严格合同章及合同文书的登记管理。
  贸易信托公司除实行了“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还建立了经济台帐及解除、变更合同专用文本,一式三份,做到事事有文字记载,便于查有实据,以免口说无凭,损害单位的利益。
  由于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两大商业单位的经济合同履约率大大提高,西单商场履约率达到100%,基本上杜绝了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三、利用国营大企业信誉好、资金雄厚、地理位置好的优势,及时非诉解决经济纠纷。
  西单商场及贸易信托公司都是国营商业企业,他们座落在繁华的闹市,有极好的信誉和雄厚的资金。一般来讲,在经济活动中不会无故拖欠贷款或有意违约,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大都是对市场预测不准和某些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差,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的。根据国营大企业的优势,对一些一般经济纠纷只要分清是非、分清责任,通过非诉就能较好解决与供货单位的矛盾,使工、商双方都能受益。如1985年,由于领带热冲昏了部分业务人员的头脑,西单商场化纤部某业务员一次与浙江肖山县领带工业公司订购领带40万条,但在合同中对质量条款及违约责任订得不明确,加之领带市场很快由旺转滞,价格回落,供方交付的领带确有质量问题等,使合同无法落实,双方产生纠纷,经过几次协商,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适当降价继续供货的协议,但考虑到对方因降价必然造成一定损失这一因素,西单商场愿意继续与肖山领带公司合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进肖山领带公司的其他产品,肖山公司也不愿轻易放弃首都这个大市场,尤其是对西单商场的信誉和地理位置感兴趣,所以明知领带盈利不大,但为将来利益还是愿接受调解。事实证明,以后两单位合作颇好,双方受益匪浅。
  四、准确运用法律手段,为企业排忧解难。
  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单位服务,最主要的就是准确地、及时地、合法地运用法律手段为企业排忧解难,让经理及业务人员摆脱诉讼之苦,全身心地搞好经营管理。如西单商场有三起经济纠纷,原告在上海,苏州等地起诉,经我们认真审查发现,该三起案件均应由北京有关法院管辖,便及时提出了管辖异议,后均移送到北京有关法院审理,为西单商场节约了开支,节约了人力,减少了损失。市贸易信托公司所属五州商场,在1988年初正值上海甲肝流行期间,因经济纠纷被传讯开庭,工作人员怕肝炎殃及本身,不敢接受去上海的任务,我们深入了解案情后,提出和解的方案,原告方接受了我们的正确意见,撤了诉,我们将无争议的欠款及时汇出,使纠纷妥善解决。
  又如西单商场1989年与新疆喀什市皮革厂订购皮夹克1000余件,价值40万元,由于质量问题,供方在发货完毕后,西单商场没有如数付款,尚欠20万之多,后双方又达成降价协议,并付诸实施,但西单商场仍坚持质量不好,拒不付款,供方由于有降价协议在手,提出诉讼解决。如诉诸法院,不但要去喀什应诉,还要赔偿滞纳金等,经济损失就会更大。于是提出调解方案,退回少部分残次品,其他贷款立即付清,对方权衡利弊后接受了调解方案,很快解开了“三角债”的锁链。
  五、抓横向联合,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横向经济联合是搞活企业的一条重要途径。在担任西单商场常年法律顾问期间,我始终把抓横向联合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首先,我在联合的对象、前景上下功夫,必要时先考查、预测做到心中有数。其次,是制定好联合文件和法律文书,对横向联合的协议,做到条文齐备、用词确切、违约责任明确,对属技术性的横向联合,还要把后续改进科技成果的归属问题交待清楚。如西单商场与北极计算公司1988年联合开发计算机业务,由西单商场出资20万元,北极公司负责技术和计算机安装及今后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在西单商场成立计算机房。联合前我对联合协议反复修改补充,又到公证处公证。由于开始工作搞得好、搞得细,合法有效,给以后实施该项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并防止了不必要的纠纷。由于是技术合作项目,而技术是在实践中创新发展的,因此,我们坚持在协议中就后续技术成果归属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由于协议规定是归双方共享,当北极公司提出独享后续技术成果的不合理要求时,西单商场建议按协议办,使将要发生的矛盾化干戈为玉帛,现双方合作良好。
  几年来,西单商场先后与通县副食品公司、海淀区塔院大队、昌平洼里乡、月坛体育场等单位横向联合办商场、商店、仓库、副食基地以及停车场等十余处,由于联合前的工作做得好,大部分合作较好,并有良好的前景。
  现在西单商场已是市计划单列单位,其自主经营权大,可以跨省、市,跨国界搞横向经济联合。在新的形势下,商场成立了开发部,配备了强有力的干部,专门负责横向联合工作。目前,先后与国内、国外十几家谈判,有三家联合开业。不言而喻,今后这项工作将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我们有信心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把横向联合工作搞好,为国营大企业保驾护航,促进经济的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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