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所在的位置:首都律师 > 正文
我做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几点体会 1992年第5期  作者:北京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崔阳春

  企业、事业、行政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是律师工作的重要业务,并且随着社会商品经济发展,法律顾问工作日趋重要。作为一名法律顾问,不仅应具备律师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律师实务,而且应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综合适应能力,否则将落伍。这是我近几年做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的经验体会。
  一、有高度的服务热情还必须有相应的业务素质。
  我于85年从检察院调到律师事务所。以前虽然是法律专科毕业,但对律师业务却很生疏。86年开始接受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当时主观热情很高,有个单位几乎每周都去两次,讲课、咨询、代理,做了些工作,但一年到期该单位不再续聘,当时我是百思不得其解。事后方知,原因很多,业务素质不适应也是原因之一,而且没有放下检察员讯问被告、证人的架势。坏事变好事,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找到了努力方向。几年来正反面经验使我懂得:必须把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放在顾问工作的首位。特别是当今律师之间,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之间业务竞争激烈的形势下,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能赢得社会信赖,才能生存及发展,“适者生存”中的“适”就是高度认真的服务态度和严谨的服务质量。
  二、具备了法律知识,还必须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及相应的专门知识。
  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政策的集中体现,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普遍性。法律和政策根本指导思想相一致,但毕竟有区别。有的单位认为,聘请了法律顾问,就增加了一位智囊人才,涉及法律事务都要咨询。有的负责人,凡是自惑不解的问题就将律师请来,什么党务、人事处理,平级、上下级间的关系都向你咨询,怎么办,我的做法是,既不能拒绝,也不能瞎侃,凭自己的工作、社会经验,能当即解答的,就提出自己的看法提供参考,不懂,则坦白地承认自己也不清楚,待查明有关条款后,尽快解答。这样处理的结果,当事人并没有认为我的水平低,反而认为我很诚实。我认为:在当今法律顾问没有专业化的形势下,必须有这方面的准备——负责回答咨询。或许这个单位聘请律师,就是这个目的,如果处理不好,工作就会失败。
  三、抓住有利时机,扩大法律宣传面。
  有的单位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已经六、七年了,但不等于对法律顾问工作重视到应有的程度。普法教育虽不止一次地进行,但该单位决策人物和中层干部参加听课的却很少,不是外出,就是业务忙不能脱身。虽然有了合同管理办法,不少人仍是我行我素,不严格按规定执行,存在侥幸心理,一旦发生问题,才找律师,片面地把律师工作理解为就是代理诉讼。针对这种不正常现象,我抓住涉及金额大,管理问题严重的案件,召开座谈会,请有关决策人物、中层干部参加,以兜情况的形式,阐述问题的起因、结果、违背政策、法规之处,以及应记取的教训,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不仅教育了有关人员,也使顾问工作由点到面,由浅入深。采取这种方法,问题要抓得准,并要有充分的准备,既要使经办人认识到自己过错的根源,又不能使其感到灰溜溜,以免产生不良后果。
  四、加强与顾问单位联系人的合作,信守服务时间,也是搞好顾问工作的重要环节。
  联系人是顾问与聘请单位的桥梁,有的单位联系人求知欲强,工作热情高,对这样的人应该多接触,互帮互学,切忌以顾问自称,放不下架子。必须以平易近人的态度待人,使联系人愿对顾问讲心里话,顾问则应在联系人遇到棘手问题时,尽力支持他们的工作,齐心协力地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如有的联系人发现本单位领导不按法规办事,又因下级与上级关系,不好直接提出,法律顾问了解后,以律师建议的形式向领导提出,使问题圆满解决。
  顾问工作多数采取有事联系的形式,这样,单位有事找,必须及时赶到,否则会影响顾问的信誉。据此我每周一至二次主动与顾问单位联系。出差前,把单位的急事处理妥善,并告诉联系人大约何时返京,使顾问单位大致掌握律师的行踪。88年始我担任某局下属公司的法律顾问,现已发展到了该局六个单位,原因之一是我信守服务时间。
  五、正确处理律师意见与聘方意见不尽一致的矛盾。
  不论是办案代理,还是咨询,顾问和单位负责人意见不尽一致时有发生。这个矛盾处理的是否恰当,直接影响到顾问工作。咨询者多是科级以上负责人,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自尊心又很强。尽管他们的意见与律师意见有矛盾,也不能简单否定,更不能不负责任的牵强附会。应认真耐心地了解该意见提出的背景等诸多因素,共同分析哪些因素可以考虑,哪些因素不符合政策法律,不符合现实可能,把问题分析透彻,最后阐述律师意见,使其改变自己原来不成熟的意见,作出新的处理决策,如一企业为外单位垫付美元购货一案,因结算时间拖延三年多,外汇额度下降幅度很大,对方钻了空子。该企业负责人非常气愤,作出了错误的决定,在我建议下,通过三个晚上的加班分析讨论,最后统一了认识,按新的决定进行了工作,效果比较满意。
  以上仅是自己实际工作的做法和体会,很不成熟,望同行批评指正。

打开微信扫一扫
通过手机分享
主办单位:北京市律师协会技术支持热线:010-65155090
京ICP备15012445号-1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33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