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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商业特点 为商业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992年第5期  作者:北京市宣武律师事务所 陈海生

  我自1985年为宣武区百货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至今已六年。服务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商场,服务方式是定期走访与有事随时联系相结合。百货公司属于商业企业,有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点,第一,购销商业活动多,每年有大量的购销合同,第二,下属商业网点多,有一百多个商业网点。几年来,宣武区百货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经过了一个由表及里,从上到下,从点到网的服务发展过程。
  一、内外结合的法律服务体制
  由于百货公司商业网点多,为了能更好地依法治理企业,我建议在聘请外部法律顾问的同时,再设立一个内部法律顾问,内外结合,各有侧重。律师主要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参加重要的谈判,参加商业网点重要法律问题的讨论及诉讼,非诉讼活动的代理。内部法律顾问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经济合同检查,走访下属商业企业,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并作好外聘顾问的联络员,沟通情况,研究对策,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采取内外配合的方式,发挥了各自的优势,由于能够随时了解公司情况,及时解决问题,避免了顾问工作中疲于奔命却难以提高效率情况的发生。
  二、根据商业企业特点,开展商事法律服务
  所谓商事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参与企业的横向经济往来,并从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方式。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与社会各界交往,信息比较灵通,律师参与企业横向经济往来比企业独自进行经济往来条件更为优越,加之律师懂法,一开始就能使该项经济往来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我在担任百货公司法律顾问后,参与了一部分经济往来,如提供购销、加工、横向经济联合的信息。其中参与公司下属电器商场横向经济联系即是个较为成功的例子。大栅栏电器商场二层为出租柜台场所,商场开展这项业务期间,前期非常好,到了后期,形势急转直下,可以容纳九十多个柜台的商场,经摸底只有十几家愿意留下经营,商场面临着一场危机,我了解情况后,利用和外界沟通的便利条件,了解到南方一家企业正缺少经营场所,便积极联系,以160万元的较高金额,将商场承包给该家企业,避免了商场经济效益大幅度滑坡的局面,并在促成双方经济联合中,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服务,合作双方对律师都非常满意。
  三、研究商业法律,为维护聘请单位合法权益服务
  我担任百货公司法律顾问后,注重研究经济法规,尤其是经济合同方面的法规,并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去,较好地维护厂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1989年初,百货公司下属虎坊路百货商店从河南偃师微电车厂购进一批电动自行车,销售后发现有质量问题,当时即部分退换。不久后北京有关交通部门通知市内禁止该类车行驶,使销售出现矛盾。虎坊路商场要求退货,但对方不同意,于是虎坊路商场提起诉讼。我代理此案后,克服了当地部门地方保护主义所设置的种种障碍,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使法院最后接受了律师的意见,不仅责令被告返还全部货款十三万余元,还判决被告赔偿两万余元经济损失。由于在该案中运用法理得当,取得了较满意的效果。
  四、采取“以案说法”的法律宣传方式
  在对企业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中,发现采取讲大课的办法,有时作用不大,原因是讲课是被动宣讲法律知识,往往讲时明白,讲后就忘。据此,律师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即针对本系统内部的案件讲授法律,商业点一致反映受益较大,由于商店可以比照实例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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