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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谷一名誉权案纪实 1992年第3期  作者:本刊编辑部

  李谷一名誉权案是继游本昌,陈佩斯、刘晓庆告记者之后又一起“名人”与新闻界的名誉权纠纷。由于案件涉及正在走红的歌星韦唯,与以往案件相比,此案更加令人瞩目。早在一年前,该案的原被告就分别聘请了本市三位律师——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巩沙(现就职于中国法律事务中心)、朝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和曾是北京市刑事辩护优秀律师的李克敏。为了促进本市同行之间互相学习与交流。案件开庭审理期间,本刊编辑部派员参加了旁听,下面介绍案件开庭前后的有关情况,并摘要刊登双方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起因
  1991年1月16日,河南南阳《声屏周报》第一版刊登了该报记者汤生午撰写的《著名歌星韦唯接受本报电话采访道出个中原因》的文章(以下简称汤文),汤文的大意是:
  在90年亚运会期间的一次演出中,10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大陆的某位乐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的各位愤愤地宣告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艾滋病了。舆论哗然。
  在此之前,韦唯在许多事上,已因这位领导莫名其妙的动因而处处受到非难。韦唯的工资被无故停发一年。作为国家一级演员,韦唯正常的医疗费这位领导却不准报销。文化部分给该团三位演员三套住房,其中明确指示要考虑分给韦唯一套。实际结果,不仅同韦唯毫不沾边,而且这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的户口上。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对韦唯的演出邀请,在多方面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记者的一位同事曾得到过这位领导的明确相告:我就是要整韦唯!怎么了,共产党要整个人还不容易?当然,这里的“共产党”应当是该领导的个人认为。……
  汤文发表后,各地报纸竞相转载。同年8月20日,李谷一在北京梅地亚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声屏周报》记者汤生午的文章严重失实,伴有侮辱性语言,造成恶劣影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她将向法院起诉《声屏周报》社及记者汤生午。
  在新闻发布会过去十个月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于92年7月8日开庭审理此案,消息刚一传出,200余名记者纷纷赶往南阳。
  韦唯是被告还是证人
  韦唯是被告还是证人,是开庭前争论的一个焦点。法院认为,调查收集的证据表明,韦唯是汤文消息的提供者,仅以证人身份出庭不适宜,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追加韦唯为共同被告人。韦唯的律师李大进提出,追加韦唯为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按照该条规定,必要的共同诉讼需经当事人同意。目前李谷一和韦唯均无进行共同诉讼的要求,李谷一从起诉至今从未表示要起诉韦唯,也不要求韦唯在本案中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因此,即便法院认为应当合并审理,当事人不同意,也不能成为共同诉讼。如果把韦唯追加为被告,进入诉讼后,韦唯及其律师将难以行使正当的诉讼权利,因为其不知被谁人所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是什么,所以无法进行答辩。李大进律师向法院递交了他和韦唯关于不同意追加的书面意见,同时指出,如果法院认为汤生午所写文章的消息源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要把韦唯追加为被告的话,仅仅追加韦唯也是显失公平的,因为汤文消息的另一提供者,也是李谷一在诉状中特别强调的“最为不能容忍”的那句“我就是要整韦唯,怎么了,共产党整个人还不容易”的消息提供者尚在案外。
  虽然法院认为律师的意见有道理,但未采纳,还是要求律师设法通知韦唯出庭,否则一切后果由韦唯个人承担。
  对于法院的要求,李大进律师不想遵从,他决定开庭时,也就是审判长核对当事人阶段,阐明韦唯不出庭的理由,同时解除与韦唯的委托代理关系,走下被告席。当然,这样做的结果将使韦唯失去当庭陈述的机会,对《声屏周报》社和汤生午也极为不利。
  但事情后来没有发展到这一步,韦唯最终是以证人的身份走上了法庭,李大进律师也以汤生午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韦唯身份的变化不知是律师意见发生了作用,还是其他因素起了作用。
  艰难的调解
  在开庭前短短几天里,意想不到的事情接二连三地发生,令人困惑不解,敏感的记者们更感到事情的蹊跷和微妙。
  7月5日,距开庭还有三天,当事人和律师正全力为开庭做准备,汤生午和报社主编王根礼却接到法庭通知,7月6日到郑州某地进行调解,律师不许参加。这次调解从6日早八时进行到下午六时,当事人连夜赶回南阳后,7日凌晨三时、早八时,又两次被传去做说服工作。汤生午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谈到这次调解:“连续三天几乎是通宵未眠地从南阳到郑州,从郑州到南阳的折腾,不仅使我的体力和精力丧失殆尽而且对法律的信任,对人的正直真诚,对虽然是一个小人物但却应有的人的尊严几乎丧失。当我近似被逼着要我承认我的报道全部失实、公开向对方赔礼道歉并负担经济损失的整整一天半中,当我以哀求的口气向面前这些我过去所敬仰的执法人员和领导说出让我走完司法程序,让我看到事实真相后再作出选择,接受哪怕是蹲监坐牢、倾家荡产的惩罚时,我几乎流下自从进入中学便没有流过的悲伤的眼泪,但我得到的却是“判决结果更惨”和“饭碗将砸”的“警告”。南阳法院和南阳地区行政领导为何要在开庭前匆匆忙忙进行这场调解?郑州既非法院地,又非被告人所在地,为何要把全班人马搬到郑州?为何已经决定开庭,又把宝全部押在调解解决争端上?他们有何难言之隐?个中原因不得而知。
  这次调解不许当事人向外界透露,但汤生午在记者们的追问下,终于按捺不住,全部披露。
  延期审理
  7月7日下午,又发生了戏剧性变化,已近五时,法院突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第一,6月3日追加韦唯为被告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经本院进一步查证属实,并经审判委员会决定,这个追加与民事诉讼法第53条不符,现撤销追加,韦唯可作为本案证人继续参加诉讼。第二,因本案出现新的情况,故根据民诉法第132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审理,开庭日期另行公告。消息传出,记者们愤然,原、被告对法院先外后内的作法不满,律师们倒是觉得终于可以喘口气了。
  经过连日来紧张阅卷和研究分析,双方律师的观点开始明朗。原告律师认为,原告方向法院提供的大量证据表明,汤文内容失实基本可以认定,因而原告胜诉无疑,被告方最多打一个法庭效果。被告律师则表示,汤文中提及的事实均有据可查,并非“杜撰”、“捏造”、“歪曲”、“篡改”,不管结果如何,一定要还事实的本来面目。
  开庭审理
  7月10日,终于盼来了等待已久的开庭审理。李谷一和韦唯打官司几乎成了当地人的头等大事。开庭当日。法院门前人群如潮,人们在等候李谷一和韦唯的出现。大法庭内500个位子座无虚席,凭关系进入法庭的人都站在过道。虽然有十几位法警维持秩序,法庭仍然混乱、嘈杂、吼叫声不绝于耳。
  八点三十分,书记员宣读完法庭纪律,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纷纷入席。他们是:李谷一、李谷一的两位代理人巩沙律师和郑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陆咏歌律师、汤生午及两位代理人李大进律师和洛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窦柏林律师、《声屏周报》主编王根礼、报社两位代理人李克敏律师和南阳地区律师事务所侯金海律师。
  起诉和答辩
  法庭调查开始后,首先由陆咏歌律师代原告李谷一宣读起诉书。李谷一在起诉书中列举了被告十一项侵权事实。其中在亚运会演出期间当众宣布韦唯患艾滋病等四项内容纯属被告恶意杜撰和捏造;韦唯的工资被无故停发一年、韦唯的医药费不准报销、分给韦唯的住房上到了领导个人的户口上、韦唯出国被无理拒绝等六项内容,是被告对事实的歪曲和篡改;被告在报道中使用了相当份量的侮辱性语言,这些侮辱性语言有的本身就带有对事实的捏造性质,有的加重加深了对事实的捏造和歪曲程度,无疑已具备了双重侵权行为。
  在谈到被告造成的损害时,原告说,被告失实报道的发表和全国许多地方报刊的竞相转载,导致了社会上一股不明真相的舆论大波,我的人格和形象遭到极大伤害;由于要拿出相当大的精力应付形形色色的冲击和压力,工作受到严重阻碍;较长时间内一想到那篇恶言相加、诋毁中伤的文章,就几天几夜不能成眠,血压升高,胸前区气闷疼痛,心脏时有间歇,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巨大破坏。
  最后李谷一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被告对我的名誉侵害;
  2.被告在国内有影响的报刊上向我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被告赔偿由其行为造成我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4.被告给付我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汤生午和报社法定代表人王根礼答辩时说,文章中不存在“杜撰”、“捏造”、“歪曲”、“篡改”的内容,所披露的关于韦唯个人生活方面的经历,都有真实的消息来源,即使文章中某些细节有疏漏之处,这也和原告的指责不属于一个性质。被告采访韦唯之前,既不认识韦唯,也不认识李谷一,不可能在主观上对谁抱有恶意。采访之后,被告将稿件寄送韦唯,并经过韦唯两次核准,这说明记者和报社对这篇稿子的态度是谨慎和严肃的。原告列举的所谓侮辱性语言,是作者汤生午对采访的新闻内容进行的分析和描述,其言词与他所描述的事实之间存在着依存关系,虽带有贬意,但和侮辱性语言性质根本不同,应该严格区分。
  合议庭提问
  起诉答辩过后,合议庭开始询问双方当事人。当问到报道内容属实与否时,李谷一的回答均为“完全失实”,汤生午和王根礼的回答则为“基本属实”。由于合议庭要求“问啥说啥”,“正面回答”,“不说原因”,对于哪些地方不属实,被告只能答“说不清楚”。十几项争议内容均被询问一遍“是否属实”、“是否做了调查”,让人感到枯燥乏味,听众席不耐烦的议论几乎盖过了审判席的声音。十一点审判长宣布休庭。
  韦唯出庭作证
  下午三点继续进行法庭调查,当审判长宣布传韦唯出庭作证时,听众情绪高涨起来,很多人站了起来,一些记者想拍照,均被法警制止。韦唯在证人席坐稳后,混乱的法庭立即变得雅雀无声。
  韦唯承认在接受汤生午电话采访时,向汤谈了房子、工资、医药费、出国及团长用话筒说她得艾滋病等情况。她说我所谈的都是我的经历,至于如何措词则由记者斟酌。审判长问韦唯:“你向汤生午提供的以上内容有根据吗?”韦唯说:“我自己的亲身经历就是根据。”审判长又问:“报上的内容是否属实?”韦唯回答:“不好直接说,我只是提供事实,是否属实,由法院判决。”当问到有没有失实的地方时,她承认失实之处是把“彩排中”说成了“演出中”。
  审判长提问之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向证人发问。巩沙律师问韦唯:“关于艾滋病的问题是你和李谷一在排练中的一段对话,你认为对话和宣告是一回事吗?”韦唯说:“我不想裁决这个问题”。“报销外购药费要医生处方,手续你清楚吗?”“不清楚,我团报销药费团长签字或口头同意就可以,我去会计处报销,会计说超过50元作不了主,需要团长签字,我找团长,团长说你的问题多着呢。”巩沙律师又问“文化部批复函看到了吗?出国休假期间停发工资,你认为该不该停发工资?”“我没出国,我在继续参加团里的工作,当然应该发工资。”“你认为文化部批复有点问题了?”“我不认为文化部批复有问题,而是执行中有问题。”
  接着,陆咏歌律师又问了韦唯十个问题,当问到87年11月是否两次出访波兰时,韦唯认为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陆律师请审判长要求证人回答,审判长说,发问要简明扼要,不要对刚才没说清楚的问题发问,87年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审判长的话音未落,全场竟响起了热烈掌声,审判长立即制止“不许拍掌!”最后轮到被告律师向证人发问,窦柏林律师问韦唯:“你参加亚运会三场演出,中国轻音乐团发你工资了吗?”“没有。”“为什么没发?”“没人跟我说为什么,就不给我。”“团里有具体的办公地点吗?”“没有,在团长家里办公。”“如何进行考勤?”“没有考勤,不坐班,团里有活动就打电话通知。”
  经过韦唯出庭作证,上午法庭调查时不利于被告方的气氛开始扭转,被告方律师普遍认为,韦唯当庭的表现比原来预想的要好。
  法庭辩论
  7月11日,审理程序进入辩论阶段,上午原、被告律师分别发表了代理意见。巩沙律师着重从主观动机、正常的舆论监督与侵害名誉权的界限、舆论监督与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关系及举证责任等角度,阐述法理,论证《声屏周报》和汤生午应当承担侵害李谷一名誉权的法律责任。被告方律师则引用证据,分析、论述报道提及的艾滋病、停发工资、分配住房、出国等问题基本属实,只是部分细节略有疏漏,并非原告所说的“杜撰”、“捏造”、“歪曲”、“篡改”。在李大进、窦柏林律师发言时,旁听席多次响起掌声,四名记者因鼓掌被法警轰出法庭。
  下午继续法庭辩论,陆咏歌律师针对上午被告律师的发言进行反驳,虽然气势咄咄逼人,但其口才不能不令人佩服。双方进行三轮激烈辩论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前,被告汤生午的最后陈述再次把法庭气氛推向高潮,他结束发言时,全场响起热烈掌声。
  一审判决
  7月12日,法院继续开庭,审判长宣读了一审判决书。
  判决书对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做了以下认定:
  一、该报道称:“在九○年亚运会期间的一次演出中,十年前以一曲‘乡恋’而名噪大陆的某位乐团领导,不知心怀何意,但却明显险恶地抓起话筒,向在座各位愤愤宣告了一个大胆的谣言:韦唯得艾滋病了。舆论哗然。”
  事实是:在亚运会演出中,并无此事。
  二、该报道称,“韦唯的工资被无故停发一年”,并称与李谷一有关。
  事实是: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韦唯去瑞士旅游访友的申请被文化部艺术局批准,批准假期三个月,假期期间停发工资。但此次韦唯没有出国。一九九○年两次参加了本团的演出活动,三次在外演出向本团交了误演费。文化部艺术局的批复,轻音乐团没有发给其财务部门,韦唯的工资自一九九○年元月至六月一直被造册,其中元至三月份的工资由他人代领,四至六月份的工资无人领取。一九九○年六月初,李谷一得知韦唯的工资仍被造册,即问会计刘×:“韦唯已经申请出国,为什么还给她发工资?”刘×回答:“没有接到任何停发韦唯工资的通知。”后中国轻音乐团人事处长田××按照李谷一的意见,口头通知刘×,从当年四月份起停发韦唯的工资。截止汤文发表,共停发韦唯工资计十个月。
  三、报道称:“作为国家一级演员,韦唯正常的医疗费这位领导却不准报销。”
  事实是:一九九○年九月亚运会期间,韦唯交给了会计刘×七张价值167.98元的外购药品单据,要求报销。刘×审查后,发现韦唯没有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处方,即让人转告韦唯,提供处方,但韦唯一直没有提供,故该七张单据仍在刘×处,至今没有报销。此事与李谷一无关。
  四、报道称:“文化部分给该团三位演员三套住房,其中明确指示要考虑分给韦唯一套。实际结果,不仅同韦唯毫不沾边,而且这三套房子全上到了该领导个人的户口上。”
  事实是:一九九○年二月,文化部购买的房屋,借给了艺术局一部分,其中明确有中国轻音乐团五套。文化部计财司房产处经办人未经李谷一允许以“李谷一”的名义办理了房产手续。房屋落实到中国轻音乐团后,分给韦唯一套。但韦唯与李谷一之间至今没有办理住房手续,韦唯也没有住进所分配的房屋内。
  五、报道称:“国外几家电视台通过文化部对韦唯的演出邀请,在各方面都通过的情况下,却被这位领导一人无理拒绝。”
  事实是:一九九○年十月上旬,韦唯通过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向文化部和中国轻音乐团提出了当年十月份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申请。接着,李谷一与该团主要成员研究韦唯此次出国的问题,会议同意韦唯此次出房。七月十五日李谷一本人以轻音乐团的名义向主管部门上报了一份“关于外单位借调我团韦唯出国的情况请示”,后因上级主管部门未作出答复,韦唯此次未能及时出国。
  法院认为:被告声屏周报社发表的由被告汤生午撰写的“著名歌星韦唯接受本报电话采访道出个中原因”的报道,其涉及原告李谷一与韦唯之间的问题,基本的内容失实。由于该报基本内容失实,其结论性语言也不能成立。被告汤生午、声屏周报未经全面的调查和核实,导致其撰写、发表的报道基本内容失实,损害了原告李谷一的人格和名誉,造成了不良后果,已构成侵害原告李谷一的名誉权。报道中使用的“不知心怀何意”、“明显险恶”、“愤愤宣告”、“大胆的谣言”、“也是有诈”、“如此荒谬”、“嫉恨”、“刻意制造”等词语,虽不构成对原告的侮辱,但因与事实不符,故而加重了对原告的侵权程度。作为作品审核、发稿单位的被告声屏周报社,不认真履行其职责,导致基本内容失实的侵权作品在报纸上登载并在社会上扩散,对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负有主要责任,被告汤生午身为新闻工作者,不尽职责,偏听一面之词,导致其撰写且已发表的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对侵害原告的名誉权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为了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制裁民事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06条第二款、第120条第一款、第134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和有关民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声屏周报社、被告汤生午立即停止对原告李谷一名誉权的侵害。
  二、被告声屏周报社和汤生午在《声屏周报》第一版显著位置登载向原告李谷一赔礼道歉文章,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登载内容须经本院核准)。
  三、被告声屏周报社赔偿李谷一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汤生午赔偿李谷一经济损失500元。
  四、被告声屏周报社支付李谷一精神抚慰金400元,被告汤生午支付李谷一精神抚慰金100元。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以后
  胜诉并未给原告李谷一带来喜悦,12日中午李谷一与记者见面时失声痛哭,她对诉讼造成的双方对立感到痛心,对人们怀疑她有背景,一再提到“大原告小被告”感到委屈。她要求记者在报道时不要再给她增加痛苦,能促进友谊的就写,不能促进友谊就不要写。对于这次诉讼,她说得到了一些,也失去了一些。
  被告败诉早在汤生午的预料之中,判决后他表示不再上诉。王根礼则做好了上诉的准备,请李克敏律师起草了上诉状,但十几天后,他又改变了主意。他说使他改变主意的原因有三:此案通过国内外新闻媒介的报道,已使读者得出结论,是非曲直已大白于天下,无须上诉目的已达到;一审过程中上级法院已派员旁听,《声屏周报》社对上诉获胜已不抱任何希望;本案关键当事人汤生午已先行放弃上诉,汤认为上诉是为了澄清事实,如今事实已澄清,上诉已显得没有意义。
  以上是本刊编辑在南阳了解的全部情况,下面摘要刊登双方律师的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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