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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从整体上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1991年第1期  作者:晓尤

  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律师事业蓬勃向上、不断发展,但也有不少影响律师事业发展的因素存在,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律师的某些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律师的业务面不断拓宽,所涉及的领域也逐渐增多,这个问题就更为突出。
  什么是律师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它既包括法律赋予律师在履行职务中享有的各项权利,又包括与每个律师个人切身利益相关联的各项权益。我们所说的从整体上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即应从这两方面入手。
  近十年来,侵犯律师在执行职务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已见诸报端的,有把依法为被告辩护的律师指控为包庇罪而收审逮捕的;有把据理力争的律师驱逐出法庭的;有模仿律师笔迹在伪造的法律文书上签名的;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已引起全社会的重视,但解决起来仍困难重重,往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周期很长。还有不少涉及面更广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和解决。现将北京市的情况列举如下:
  1.关于律师取证难的问题。目前律师到税务、工商、银行、海关、房管、医疗卫生部门取证,时常会遇到阻力,如有的部门内部规定,只有法院立了案,律师才能查阅有关资料;再如银行目前只允许公检法及工商部门查帐,而律师到银行查帐却因没有文件规定而不予接待。其他部门也有类似情况。这样势必影响律师正常的履行职责,给律师查证造成极大困难,特别是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更是无法顺利进行。
  2.律师的某些诉讼权利得不到重视。有的审判员开庭前不发给律师开庭通知书,结案后又不能及时将法律文书送达律师;有的审判人员不让律师看卷,或只给看部分内容,关键证据不给看;有的拘押部门,要法院开证明才允许律师会见被告,许多拘押部门没有律师会见被告的地方。
  3.在律师能否代理申诉案件问题上,无法可依,有的部门支持,有的部门不支持,即使支持,也因权限不明而难以发挥律师应起的作用。
  4.律师在法庭上的意见在司法文书上得不到体现。一般的法律文书只讲原、被告或公诉人的观点,而不讲律师的观点,使律师的劳动难以得到社会的承认,容易给人以可有可无的感觉。
  为什么会存在这些问题?为什么这些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主要原因是无法可依。目前,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虽规定了律师执行职务应当享有的权利,但过于原则、很不完善,特别是没有相应的法律或具体的措施、办法来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遇到侵权事件的发生,也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者束手无策。要想从根本上消除这些妨碍律师履行职务的不利因素,就必须尽快完善立法,并应及时针对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尽量争取使渠道畅通,为律师依法履行职务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这是本文所说从整体上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第一层含义。
  关于与每个律师切身利益相关的各项权益,即指与律师福利待遇有关的各项权益,这个问题往往被人们所忽略。笔者认为,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不仅要保证律师在依法履行职务时不受到不法侵害,也包括保障每个律师在经济上应享有的权益。这是从整体上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第二层含义。这方面的问题不仅敏感而且直接影响到律师队伍的稳定,因而也更需要认真对待。仅举北京市各事务所普遍存在的两个问题为例:
  1.关于专职律师的离退休问题。目前各事务所已经或即将离退休的专职律师,大多数是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享受全民所有制待遇的干部,律师制度恢复后,因工作需要从四面八方汇集而来。他们在事务所工作期间,为发展律师事业做出了贡献。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他们应该享受离退休待遇,即由国家统一管理,由国家财政拨款解决其离退休工资及其它各项福利。但近几年,由于各律师事务所实行自收自支,这些律师的工资福利一律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表面上待遇不变,实质上却有了变化。一是自收自支的事务所一旦不景气或者倒闭,这些律师的生活将无法保障,在经济上陷入困境;二是容易伤感情,影响律师之间的团结。有的年轻律师就片面地认为,是我们养活了这些老律师。而有些失去工作能力的老律师也觉得自己成了所里的负担。一些接近离退休年龄的律师看到这种状况,也有了后顾之忧。这使整个律师队伍的稳定都受到一定的影响。
  2.关于律师的医疗保健问题。司法部、财政部《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革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实行‘自收自支’经费管理办法的法律顾问处,除在编干部的公费医疗待遇和离、退休后的费用以及基建投资仍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国家负担外,其他开支均由收入中自行列支”。也就是说,实行自收自支后的律师事务所,不论是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仍由国家财政部门解决。但是,近两三年,一些部门又陆续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把律师的医疗费用改为由各事务所自行负担。目前,有些律师事务所已开始执行这些规定,公费医疗被取消。这样,就使得一些本来底子就不厚的事务所负担加重,叫苦不迭。如某事务所一位副主任因患肝病,长期治疗无效后去世,医疗费花了六万多,该所因此而负了债。一个所负债,影响的却是一大片。因为这种事在哪个所都有可能发生,而每个律师又都不能保证自己一辈子不得大病。所以,一些人开始另作打算,产生了脱离律师队伍的想法。除此之外,办公条件的改善,住房的分配,等等,都是与律师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
  综上所述,解决这些问题,既应从稳定律师队伍,发展律师事业的长远观点出发,又要考虑到目前多数事务所的经济状况,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为广大律师排忧解难,使他们能轻装上阵,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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