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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常立局长在北京市刑事辩护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总结发言 1990年第5期  作者:

  同志们:
  这次会已经召开了三天。大家对会议反映是比较好的,一是认为开这样的会很有必要,有针对性,抓住了当前律师工作中存在的急待解决的问题。二是认为会议的主题突出,内容丰富,会上既表彰了先进,又总结了经验;既有领导同志讲话和工作总结,又有来自实践第一线的经验介绍;既有大会发言,又有小组讨论,相互启发,收获很大。三是认为这次会议安排得比较好,有张有弛,既严肃认真,又生动活泼。开会过程中,大家情绪饱满,态度认真,发言热烈。在同志们的努力下,我们这次会议开得是成功的,达到了预期的目的。通过会议,大家提高了认识,交流了经验,找到了差距,振奋了精神,对今后全市的刑事辩护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下面我结合同志们讨论的情况谈几点意见:
  第一,点,要充分认识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性。
  同志们在讨论中重点围绕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性交换了意见,发表了看法。归纳大家的看法,我认为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刑事辩护工作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
  宪法第125条提到刑事辩护问题,辩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建立这样一个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辩护制度直接关系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人身自由权利,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作为法律的卫士,理所当然地要重视刑事辩护工作,为民主与法制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二)刑事辩护工作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有五项,其中第三项就是律师要为刑事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既是律师的权利,也是律师的义务。无论客观的形势如何变化,有刑事案件存在,就必须有辩护制度。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没有理由忽视刑事辩护工作。
  (三)刑事辩护工作对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这方面,我们过去已经做出了很大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在审理动乱暴乱案件和其他专项斗争中,律师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好案件的事实关和法律关,避免了一些错案,发挥了自己的积极作用,为案件的正确处理,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律师在担任辩护人过程中,对被告人进行认罪服法教育,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做了大量的工作,这对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的稳定起着特殊的作用,是别人无法替代的。
  (四)做好刑事辩护工作是律师的基本功,也是提高律师声誉,扩大律师影响的一个重要窗口。
  我们的律师事业是从刑事辩护工作起家的。许多有成就的律师都是从这里打下功底和基础的。刑事辩护工作也最能锻炼人、考验人,不会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律师,不会或者不敢出庭辩护的律师,是不合格的律师,更不可能成为一位名律师。
  基于上面这四个方面的认识,同志们一致认为,律师的刑事辩护工作确实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当前律师工作中出现的“重经济,轻刑民”,忽视刑事辩护工作的倾向必须加以纠正。大家认为,出现这种倾向的原因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主要是主观上的原因。一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律师业务不断拓宽了,我们领导的精力、主攻方向转移到经济案件和法律顾问方面去了,放松了对刑事辩护工作的领导。二是没有摆正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受到了“一切向钱看”的影响。由于刑事辩护收费较低,奖金少,有的同志不愿办刑事案件,也有的所甚至出现推案子,找借口拒辩等现象。通过这次会议,大家的认识提高了,认识到是不是重视刑事辩护工作,反映了律师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境界,从这个侧面可以看出律师是不是真正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没有很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是不是忠诚地履行了律师的神圣职责,这也是一个带有方向性的大问题。
  第二点,要切实提高刑事辩护工作的质量。
  同志们通过讨论形成了一个共同的认识,就是承认当前我们刑事辩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辩护质量有所下降。有的同志说,这是一种滑坡现象。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在肯定刑事辩护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主流是好的的同时,一定要重视我们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问题,看到我们的工作和形势的发展很不适应。现在的刑事辩护工作客观困难很多,这是事实。有的同志反映,现在的法制环境不好,律师执行职务的条件太差,这也反映了一定的实际情况。还有的同志埋怨法院不尊重律师,往往是先判后审,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使辩护流于形式,挫伤了律师的积极性等等。这些问题肯定是存在的,应当通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我们跟检、法机关的协商、研究逐步加以解决。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客观条件不够好,就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就可以降低我们辩护工作的质量和标准。总不能等着客观条件完全合乎理想之后才去积极工作,相反地应当通过主观的努力,去改变客观的环境,通过自己高质量的辩护,取得公、检、法机关,取得社会对我们的尊重和承认。我们首先要看到自身存在的问题,看到我们的刑事辩护质量从总体上看还不高,甚至有所下降。大家在发言中提到的强辩、错辩、漏辩、乱辩的现象屡有发生。还有个别律师工作极不负责,接受委托后,不认真阅卷,不了解案情,甚至不写辩护词,勾勾划划那么几句,到法庭上胡侃;发言时文不对题,言不及意,甚至自相矛盾,提不出任何问题,讲不出什么道理,这样的辩护当然引不起法庭的重视。久而久之,人家就会看不起你,就会严重损坏律师的声誉。相反对于许多有经验的、水平较高的,敢辩、善辩、真正能抓住问题讲道理的律师,法院还是比较重视的,也比较尊重他们的意见。我在法院工作过,还是比较了解情况的,审委会讨论案件时,总要问问律师有什么意见,是哪位律师的意见。法院重视不重视律师的辩护意见,我们的辩护是不是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或者说主要取决于我们的辩护质量。有的同志说,我们辩护意见准备得很充分,我认为辩护的很有道理,也没有被采纳呀,这不是白辩、白使劲了吗?不是的,我们的许多出色的、成功的辩护多数是被法院采纳的,即使有的一时没被采纳,只要你的辩护是站得住的,将来会受到历史的检验。在经验介绍中,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在一审中意见没被采纳,到二审被采纳了,二审纠正了;有的二审也没有采纳,后来到了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纠正了错案。所以我们办每个辩护案件,都要把案件的事实吃透,掌握证据,在法律上把住关+只要我们辩护的水平高,抓住要害,是会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那么如何提高刑事辩护工作的质量呢?我看主要抓两条,一条是从提高律师自身的素质入手。许多同志在讨论中讲得很好,有的说:“辩护质量的高低,辩护效果的好坏,取决于辩护人本人的素质”,有的同志说:“律师作用发挥的大还是小,和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高低是成正比的。”辩护质量的高低,是律师政治、业务水平的综合反映。所以,要提高辩护质量,关键是要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究竟有哪些方面,同志们都是很清楚的。是不是可以概括为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要有比较高的马烈主义理论素养,有鲜明的无产阶级立场,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计名利,敢于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坚持原则,仗义执言,刚直不阿,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三是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从业清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四是要熟悉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政策规定,并且能在实践中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五是有比较丰富的社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独立的分析和判断问题的能力;六是要有一定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掌握法庭辩护的技巧。这六个方面都是基础的东西,不一定全面,要在这六个方面下苦功夫,因为做到这六个方面是不容易的。我们每一位律师,每一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都应该在提高自身索质上下苦功夫,从这入手,来提高我们的辩护质量,这是一条。再一条,就是要加强对刑事辩护工作的领导,这是从领导角度来讲的。我们对刑事辩护工作从领导上讲究竟重视不重视?这个问题大家讨论的很热烈,有的同志讲,我们思想上还是很重视的。有的同志讲,从内心深处检查还不够重视。有的认帐,有的不太认帐,但是多数同志认为,我们跟过去比,从我们在几项业务上花的精力来看,对刑事辩护工作确实有所放松。我看有所放松,恐怕可以说是不够重视吧!由于重视不够,就产生了一个下功夫不够,抓得不狠的问题。加强领导,我认为主要应抓好以下几点:(1)要真正把刑事辩护工作放在重要地位,作为重要任务去抓,那种认为刑事辩护工作“简单”、“好办”,只让新手、弱手去办是不对的;(2)坚持集体讨论和所、局领导对重大案件进行研究、把关制度;(3)对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加强业务培训,经常进行业务探讨、案例研究,帮助他们总结辩护经验;(4)在分配方面,对承担刑事辩护的律师予以适当照顾,以利调动他们的积极性;(5)强化管理、监督,严格按照刑事辩护工作规程办事,不按规程办事的不能报结。要经常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要和奖惩挂起钩来。总之,从律师自身提高素质,从加强对刑事辩护工作的领导这两方面去下功夫,我们的刑事辩护工作质量就会逐步提高。
  第三点,要狠抓从业清廉和纠正不正之风。
  今年六月,司法部在南京召开了律师从业清廉座谈会,鲁副部长专门做了一个报告,七月份,司法部下发了整顿律师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八月份发了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通知,连续地抓这件事情。这是摆在我们司法行政机关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司法部的这些通知和会议精神,市局也已经做出了整顿队伍和律师管理工作的安排。整顿也好,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也好,总的目的是为了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上强的、业务上精通的、有高尚道德情操的律师队伍。这是一件带有根本性的大事情,它关系到我们律师自身的发展方向和前途,关系到律师的形象和声誉,也关系到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不能说我们的律师都是健康的,对不正之风都抵制住了,要看到我们律师工作的特点是比较容易受到社会上不正之风和腐败思想的侵蚀,很容易出问题的,对这个危险性要有一个清醒的估计。在社会上不正之风盛行的情况下,我们律师队伍很容易出问题。一个人如果没有政治理想,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在头脑里扎下根,在“一切向钱看”的影响下,就很容易走偏了方向。我们队伍中有很多先进事迹,都是拒贿、拒礼、拒吃请等方面的。这说明社会上确有许多当事人向律师行贿、送礼。拒贿、拒礼当然值得表扬,但有没有人没有拒收呢?所以进行思想上的整顿,强调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我们不抓这项工作,有的律师很年轻,本来是很有才华,很有发展前途的,但如果收了人家钱,受了人家贿,经不起不正之风的侵蚀,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就可能毁了他的一生。我们作为领导,如果爱护干部、爱护同志,对这个问题就一定要抓紧,发现一点苗头都不能放过,这才是真正爱护我们的同志。应该怎么办呢?我想提这么几点意见:第一,一定要摆正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的关系,也就是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一手抓业务,一手抓政治;一手抓工作,一手抓队伍。哪一手都不能软。我们的领导同志的精力要放在业务上,但是更应该重视政治思想工作,把带好队伍放在首位,绝不能眼睛盯着办了多少案子,创了多少收,见钱、见案、不见人,那可不行!我们一定要经常分析律师队伍的状况,了解我们每个同志的思想情况,一定要掌握他们在干些什么,想些什么,有些什么好的事迹,出过什么问题,绝不能把队伍建设撇到一边,一定要两手抓。更不能因为业务好,工作上有成绩,或者是创收比较多,就对他们政治思想不严格要求,不能“一俊遮百丑”,那是危险的。各个所、各个区县局的领导同志一定要把思想整顿,纠正不正之风当作一件大事经常抓,反复抓。现在实际上我们对政治思想工作不是抓得够了,我们的律师管理工作不是管够了,管严了,而是管少了,管松了。上次鲁坚副部长在会上讲到,日本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但是他很不自由,人员管理很严。我们中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不是自由职业者,倒反而很自由,这很不正常。第二,要对整顿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做出切实措施,下力量抓出实效。要真正解决几个实际问题。当前首先是对律师队伍的状况要认真进行一次分析,做到心里有数。第三,要注意抓典型,大力表彰优秀的律师,严肃处理违法乱纪的个别律师,这两方面典型都要抓。正面的典型我们要大力宣扬,象刑事辩护的优秀律师,我们要大力宣扬。对于存在的问题,绝不能姑息迁就,查清一个,处理一个;有一个线索,查一个线索。希望能在整顿过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好的典型,同时也一定要查处个别的确实违纪违法的人。
  第四点,谈几个具体问题。
  第一,有的同志提出对刑事辩护律师在分配上要适当予以照顾,政策上有所“倾斜”。怎么个倾斜,希望局里提出一个具体意见。这个问题周副局长在报告里已经讲了,也就是说对于一些重点业务,现在主要针对刑事辩护工作,分配政策要有所倾斜。要求市局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待遇统一做个规定,现在恐怕有困难。这个问题总的精神是,要通过我们分配政策上的适当调整,鼓励律师多办刑事辩护案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本着这么一个精神,具体究竟怎么照顾,还是由各个所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适当的原则采制定办法。
  第二,关于受理刑事辩护案件的百分比问题,有的同志在讨论中提出,市局过去提出来,刑事案件的结案数应该占本区法院结案数的70%,民事案件应达到20%,这样的提法不科学。我们经过商量,认为这个提法确有不周密、不科学的地方,所以我们不一定按这个比例去要求。但是,对律师办理各类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应该有所要求。这个要求也请各个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三,关于专业化的问题。从发展方向来说,我们的律师工作应迈步走向专业化,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成立刑事辩护专业所条件不成熟,也不利于许多综合所全面发挥其职能作用。我们提倡各个所根据人员的情况,确定一些同志侧重来办刑事案件,在所内可以搞专业分工,这样有利于他们积累刑事辩护工作经验,提高刑事辩护工作质量,这个问题也请各所研究落实。
  第四,回去如何传达贯彻问题。我们这次会开完以后,回去要进行传达贯彻,传达贯彻主要还是围绕着解决认识问题。提高对刑事辩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和提高刑事辩护工作的质量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质量才能上去。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传达、贯彻,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这些意见是综合了大家的看法,有的是我个人的意见,可能有错误,有不准确的地方,请大家批评。
  (根据录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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