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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原则 尊重事实 依法进行辩护工作 1990年第5期  作者:北京市旭光律师事务所 苗清仲

  我原在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退休以后当了律师,为很多被告人作过辩护,通过具体案件的辩护,使我对刑事辩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使我更加热爱这一工作。四年来共收办刑事案件80多件。
  在这几年工作实践中,我还深深的感到,作为一个律师要想搞好刑事辩护工作,当然要靠熟悉法律和掌握案情,但光靠这个还不行,为什么呢?因为这只能在正常的情况下起作用,而在特殊情况下,如“以权代法”、“徇私枉法”以及其他不正之风等情况下,就很难起作用了。因此,要想真正做好辩护工作,除了吃透弄清案情和掌握运用法律以外,还必须在思想上具备敢于坚持原则的精神和勇气,下面我结合案例谈一谈我的三点体会:
  第一,辩护要坚持原则。所谓坚持原则,也就是坚持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案,辩护时要掌握好分寸,该辩的地方就依法据理力争,不该辩的绝不能为了取得他人的好感而强词夺理,“无理狡辩”。例如刘磊贪污诈骗案,他的父母同我是老相识,关系较好。被告人因贪污、诈骗被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批捕起诉到四平市人民法院。其家长听说儿子冤枉,非要在北京请我去辩护。我赶到四平市法院看了卷,从卷宗材料看,被告犯贪污罪与诈骗罪有较充分的证据,并不象被告人家长介绍和所了解的情况那样。在会见被告时,被告人仍说他没有罪,对卷内材料证实的事实也否认。我对被告人说:“我从北京远道而来,是诚心为你辩护来的,从材料看你不是无罪,所以我没法为你作无罪辩护,又因你自己不承认有罪,我也不能在法庭上发表你有罪但可以从轻处理的意见,最好你实事求是地认罪,律师好作从轻辩护。被告仍表示不作有罪的供述。在这种情况下,我只好表示不能为他辩护了,告诉他自己可以实事求是的辩。这样,第二天我赶回北京,把情况告诉了被告人的家长。又如,陆长安,男、农民,河北玉田县人,酒后在饭馆内扰乱了饭馆的秩序,离开饭馆后送酒友回家,途中与身着便装的刑警(骑车带妻子)相碰吵了起来,在扭打中民警掏出枪来要打其酒友,被告陆长安急赶过去,夺过枪(后送交公安派出所)。在夺枪时,与民警扭打在一起,谁也没伤,民警的妻子上前,在与被告的酒友扭打中,头发被抓脱落一点。后县公安、检察机关以抢夺枪支罪和流氓罪起诉。被告人的兄长来京请律师辩护,我接案后到玉田法院看卷,认为被告人陆长安不是抢枪占为己有,而是怕民警用枪伤人才急忙上前夺过了枪,后立即送交了公安派出所,因此不构成抢夺枪支罪。但其在饭馆内酒后滋事,公诉人给定的流氓罪不应推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辩护中提出抢夺枪支罪不构成,流氓罪轻微,建议从轻处罚,法院最后按流氓罪判处了被告陆长安有期徒刑六个月。
  第二,要有打抱不平的精神。对于被冤屈的当事人要有替他们申冤辩屈的劲头。如栗荣成被刑讯逼供伤害致死一案,在河南以及其他地方是个影响较大的案件。1987年12月18日,河南新乡市市立第19中学校办工厂厂长、老教师栗荣成被新乡市公安局刑警活活打死。案发后,六名被告在北京、郑州等地请了十二名律师为其辩护,而被害人的妻子、四个女儿和七十多岁的老母亲在河南奔走呼号未能请到为其申冤的律师,栗荣成的两个女儿不得不来北京请律师。我和齐长庚律师接受被害人家属的委托和北京市旭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代理人到河南新乡市出庭。
  我们在法庭上控诉了被告等人的残暴罪行,和被告人及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该案属伤害致死还是刑迅逼供以及栗属嫌疑人还是犯人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最后法院以刑讯逼供伤害致死判处被告王伟英无期徒刑,判处崔元斌徒刑15年,判处张建民徒刑13年,判处杜定旭徒刑7年,判处刘开原、刘晋军徒刑2年。这六名被告中,除一名没有“靠山”外,其余五人均系当地领导人的子弟。我在当时没有因被告人等有老子作后盾,公安局个别领导人对我们出庭代理不满,以及当地个别党政领导人为被告说情等等情况而退让,仗义执言,博得了群众的好评。
  第三,要有敢于碰硬的勇气。如:耿森被诉贪污一案。耿森,男,60岁,×医院副院长,1983年主管行政工作时批了四千元兴建动物室,这四千元交由某工程队汇往河北易县砖厂买砖,后此砖款被杜×从砖厂取出。五年后,医院查此四千元去向,杜说把四千元给了耿,耿说没有收此款,单位报请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批捕起诉。在庭审中被告否认收款,杜×当庭所述情况矛盾百出,我作为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贪污。开庭后,审判员、庭长又分别与我交谈,我仍重申了不应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给被告人定罪判刑。一审判后,上诉到二审,被告仍说没收此款,我作为辩护人,没有考虑单位顶着,上级医院纪委顶着,市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顶着,甚至市里某位领导也批示过等等情况,继续据理力争,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此案证据不足,宣告被告无罪。
  我虽然在辩护工作上做了一些尝试,但深感做的很不够,今后要努力学习,进一步做好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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