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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如何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 1990年第5期  作者:西城律师事务所 张斌

  严惩一切经济犯罪分子,是政法部门的重要任务。为了又稳又准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必须做到不枉不纵。我在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工作中,我的主要体会是:
  一、要做到敢辩、善辩。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还程度不同的存在着“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的错误做法,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干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应该义不容辞地用实际行动向这种错误的倾向做斗争。
  1986年我承办了某市燃料公司党委书宋××、经理王××等人集体受贿案。事情发生在1984年,当时城市改革刚刚起步,在政策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以宋、王为首的一班人,先后索要计划外煤炭销售回扣款十万余元,私分其中五万多元,领导成员也分了七、八千元。对这样的回扣款能否要,该不该分?宋、王等人心中无底,于是在私分后的一周内,又自动如数退出,其中一部分退还给回扣单位,以实际行动改正了错误。一年后此事被人揭发,宋被捕,其他人取保候审。此后,省、市领导人曾多次以本案为例,大会讲,小会说,“破了个大案”、“对宋××、王××等人严惩不贷……”于是,这起所谓“大案”要案,象长了翅膀似的传遍了某市。
  我通过阅卷和深入调查研究,考虑到宋等人的行为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背景,更为重要的是,宋、王等人迷途知返,有悔罪表现,再结合宋、王等人的一贯表现,理应依法给他们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后经与检、法部门办案人员广泛交换意见,取得了较为一致的看法。
  但情况突变,1986年9月25日,即开庭的前两天,一直取保候审的经理王××突然被法院宣布逮捕,省政法委某负责人亲赴该市督战,各种迹象表明,要抓一个“从重”的典型。
  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开庭前及开庭期间,我首先找宋、王单位领导人认真交换意见,说明宋、王等人是属于从轻从宽处理的违法犯罪人员;其次利用休庭和中午休息、晚上闭庭的时间找两个陪审员征求意见,交换思想,以便使他们对本案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最后,在法庭上针对起诉书指控不实之处,仗义执言,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强调本案的特殊性、背景及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处罚的法定和酌定情节。由于我与其他律师在法庭上有理、有力的辩护,赢得了一千多名旁听群众和陪审人员的支持,后来法院采纳律师的意见,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收到了好的社会效果。
  二、深入调查、认真阅卷、抓住要害、搞清本质。刑事案卷材料是公、检等侦查部门工作人员经过长期、艰苦工作形成的,是对案件各方面证据的全面记载。因此,要想提高辩护质量,取得好的辩护效果就要下苦功夫,深入调查,认真阅卷,并从大量繁杂的材料中,去伪存真,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的主要问题,抓住要害,搞清问题的实质,这是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1986年我与其他律师共同承办了陈×等三人贪污、受贿案,该案是石油部的所谓“大案”。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市检察分院,先后侦查了近一年的时间,案卷材料有十多本,复杂而纷乱。在这些案卷材料中,有投机倒把问题,有贪污受贿问题,也有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问题。起初费了很长时间理不出个头绪来,后围绕着指控三人贪污四万元这一主要事实,经过反复核对,多次会见被告,最后弄清了四万多元中有一万多元是贪污,其余三万余元虽在被告三人之手,没有入帐,但他们是准备将来用做开展业务时的活动经费,如请客、送礼等,既没有贪污的故意,也没有贪污行为,因此,必须分清这三万元帐外款是什么性质。贪污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将公共财物占为已有的犯罪动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被告三人虽暂存三万元没有上交,但他们不上交是为开展业务用的,且三人没有任何私分的行为,实属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经法庭辩论,用大量的事实证明,三万元只是三被告私设的小金库,属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认定为贪污是错误的。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三被告从轻判处。虽然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认定犯罪事实不符,量刑太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定罪量刑均无不当,经与检察院协商撤回抗诉,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1986年我们承办了王××受贿抗诉案,一审判处被告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本人因重病在身,生命垂危,没有上诉(准备申诉),但检察院以量刑畸轻,提出抗诉。我们承办此案后,反复到案发地和被告单位深入调查,从调查来的大量材料,可以证明被告人所得3000余元,大部分是利用业余时间,少数是在工作时间内为加工单位做技术指导,加工单位获得了好的经济效益后,为感谢王××对他们的帮助而给的好处费。显然将这样的劳动报酬认定为受贿是错误的。我们在二审期间据理力争,但二审法院没有采纳律师的正确意见,维持了原判。判决后,我们没有灰心,又帮助被告人进行申诉,1987年王××终被宣告无罪。
  三、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犯罪情节,采取不同的辩护方案。刑事案件的情节各不相同;必须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1986年,我与我所其他律师共同承办了中央电视台技术科科长钟××三人贪污案。
  被告三人共同贪污人民币一万余元,案发后三被告均被捕在押,根据以往的经验,被告人将受到比较严厉的惩处。但我们通过阅卷,发现该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背景。1985年电视台引进某项国外设备,某外国企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钟××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现此问题后,坚持向某外国企业索赔,后经领导同意将索赔任务交给钟××等人,并许诺事成之后,以索赔到手款的1%的比例奖励全科人员,但巨额索赔款汇到中央电视台后,领导却找借口不兑现奖励数额。在此情况下,钟等人将部分磁带以假出库的办法售出后,将货款1万多元,三被告分别以自己的名字存在三个储蓄所,并约定适当时机,以奖金的方式将此笔款给全科人员分发,以弥补索赔款提成奖未得到的损失。
  根据以上犯罪情节,加之三被告过去表现很好,特别是钟××作为一个老技术人员,在新中国电视事业发展中有过贡献,我们认为应根据他们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给三被告以悔过自新的机会。于是制定了以争取缓刑为主的辩护方案。实现此方案的关键是中央电视台领导能否配合律师做好工作。经与电视台领导交换意见,介绍案情及适用法律的根据,取得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钟××等三人出具了过去表现证明材料,并制定了对钟等的帮教计划,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过律师、单位共同努力,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三被告均被宣告缓刑。后来钟××等人在彩电中心建设中,以实际行动和自己的一技之长,又立了新功。
  四、做好被告人认罪服法的教育,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是否认罪服法是衡量其人身危险性大小和改造难易的主要标志,也是关系到被告人是否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因此,做好被告人认罪服法教育,也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任务。几年来,我们始终注意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并收到了好的效果。
  1988年我承办了五矿公司业务员朴×受贿万元巨款案。朴为大地公司办理一起业务中提供了方便条件,“大地”获利8万元,该公司几个人将此款私分,其中送给朴×一万元。案发前大地公司知道检察院要追究此事,于是将一万元索回。朴认为在此过程中没有任何文字证据,因此收审几个月来,被告人一直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我阅卷后认为,送钱、要回钱虽没有文字材料,但送、要是两个人分别所为,且供词合情合理,可以凭此认定被告有罪。在我们会见被告时,朴不喊冤叫屈,只是试探性的摸律师的底,对自己犯罪情节一字不谈。从会见得出的印象,被告人在继续撒谎,企图隐瞒罪行,蒙混过关。于是我针对被告人的侥幸心理开展了思想工作,三次会见朴×,重点阐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为了使被告人及时转变态度,又主动找管教队长韩辉同志配合律师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几经反复,朴×终于在开庭前三天向律师供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后在法庭上又如实交待了受贿过程,还主动谈了自己抗拒过程及思想上的错误认识,表示认罪服法、真诚悔过。考虑到被告受贿情节较轻,经教育后认罪好,赃款已于案发前退回,被告人单位又愿对其进行教帮,故我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被告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案宣判后,在看守所引起一定震动,原来一些态度不好,抱有侥幸心理,企图顽抗的被告人也主动坦白交待了原隐瞒的罪行。
  以上谈了自己在经济犯罪辩护中的体会,认识肤浅,有不妥之处,请给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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