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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质量 把刑事辩护工作 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990年第5期  作者:东城律师事务所

  一、刑事辩护工作的现状
  刑事辩护是律师五项业务之一,自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发展迅速,我所对外办公第一年只承办了刑事辩护案81件,尔后,逐年增多,现在每年要办三、四百件,平均每位律师一年办二十件。
  回顾建所初期,我们是以刑事辩护起家的。那时候我们对刑事辩护工作十分重视,不仅选派得力的律师出庭,而且庭前准备工作很细致,除集体讨论辩护要点外,所领导还要审阅辩护词。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我们摸索了一套诸如收案、阅卷、会见被告、查证、集体讨论、书写辩护词、归档等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也办了不少质量较高、效果较好的刑事辩护案件。1988年市司法局编发了《律师工作规程汇编》之后,促使我们所的刑事辩护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特别是去年第四季度,我所承办了几十件反革命暴乱的刑事辩护案件,较好地完成了任务,其中有一些案件明显的发挥了律师的职能作用,通过法庭辩论,结案时有的改变了定性,有的免予刑事处罚,有的退回补充侦查,有的做免诉处理。为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的《中国律师》在1990年第一期显著位置发表了采访录,称赞我们东城律师事务所“有一批敢啃酸果的律师”。我区公、检、法部门对我所律师依法办案、尽职尽责、敢辩善辩的精神也表示了赞赏。
  通过实践,我们培养了一批素质较高的以刑事辩护见长的业务骨干,扩大了社会影响,赢得了社会信誉,一些外省、市的当事人也慕名来我所聘请辩护律师。几年来我所律师曾多次去河北、河南、江苏等地办案。特别是三河、承德、石家庄时常有人来我所聘请辩护律师。我所律师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刚直不阿,以理服人的良好辩护作风,给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尽管我们所的刑事辩护工作每年都有新的发展,但是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其中主要是由于刑事辩护办案时间短,困难多,经济效益低等原因,影响律师办案情绪。有些律师办案质量不高,甚至有个别律师办案时敷衍了事,其他律师业务的迅速发展也冲击了刑事辩护工作。建所初期业务比较单一,精力比较集中,工作也很细致。现在我们所已经发展成为全面开展五项业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每年不仅要办三、四百件刑事辩护,而且要办四百多件民事代理,还承担了一百个企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由于拓宽了服务领域,各方面都要牵扯精力。从管理角度讲,除重大案件外,对一般性刑事辩护工作有些放松。从律师办案角度讲,多数人各类案件都办,缺乏专长。特别是一些比较有经验的律师把工作重点转向新的业务领域。从整体说,也影响了辩护质量。
  二、从实践中摸索出来的几点经验
  (一)紧紧依靠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市律协的业务指导。
  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深感觉到,我们事业越是发展,越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越要紧紧依靠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和市律协的业务指导。在承办“暴乱案”的过程中,我们的感受最为深刻。大家都知道,在去年春夏之交发生的那场反革命暴乱,使我们渡过了六十多个惊心动魄的日日夜夜。我们律师队伍本身的思想情况也非常活跃。在这样一种形势下承办暴乱案的刑事辩护工作,其难度可想而知。在这种形势下,我们领导认真地、不失时机地组织全所律师学习文件,统一认识,解除顾虑,提高敢辩善辩的责任感。正是在这样一个关键时刻,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不断发出指示,提出要求,保证了我们刑辩工作不偏离社会主义大方向。市律协及时的通报有关信息,使我们掌握有关政策,了解有关部门的司法解释,提高了我们的辩护水平,保证了辩护质量。使我们最为感动的还是在办案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案件时,我们区司法局长王俊卿同志新自参加我们的讨论,旁听律师的辩护,并适时地与公、检、法部门交换意见,支持我们的工作。尤其是当我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被有关部门误解或非难时,我们局长能伸张正义,做多方面的工作,为律师创造有利的工作环境。
  (二)充分发动群众把刑事辩护工作始终作为一项重要业务来抓。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商品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案件的代理、法律顾问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日益增多,一些律师工作重点便从刑事辩护转向新的业务领域,这就不可避免地使刑事辩护业务受到影响,加之,刑事辩护收费低,经济效益差,奖金少,客观上助长了一些律师注重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愿干收费高的业务,不愿干收费低的刑事辩护。为了纠正重创经济收入轻办民刑案件的倾向,我们采取了三项具体措施,一是坚持“四个服务”的业务指导思想,即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方便群众服务,把刑事辩护工作始终当成一项重要业务来抓,引导全所律师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注重社会效益。要求全所律师在当时形势下必须配合专项斗争做好刑事辩护工作,不管经济效益高不高,都必须首先考虑治理整顿、深入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哪怕法院指定的案件只给15元钱,也要积极去完成任务;二是额定每位律师的办案数量。我所规定,凡东城区的刑辩案,只要当事人来请,就积极承办,不得借故推辞。因此,就必须组织足够的人力去办案,经过测算,额定每位专职律师每年至少要办24件(含民事代理),否则不算完成任务;三是在奖金分配上采取倾斜政策,使承办刑事辩护案的提奖比例略高于其它法律事务,以求得分配上的相对合理。从实践情况来看,上述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倾向,保障了刑事辩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对影响较大的刑事辩护案件,领导亲自组织安排,严格把住质量关。
  尽管近年来推行岗位责任制,各项工作进行分级目标管理,但对重大复杂的影响较大的案件还是由所领导亲自组织安排。例如,对反革命暴乱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不仅请区司法局领导参加集体讨论,严格把关,并且组织有关人员旁听重大案件的法庭审理,以便了解情况,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为了保证这项工作不出偏差,我们还明确做出了四项规定,一是改变以前由接待室分案的办法为由接待室统一收案,各业务部主任亲自分案;二是进一步强调集体讨论以便集思广益,保证辩护质量;三是凡是重大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准备作无罪辩护的承办律师必须向所主任和区司法局长报告;四是加强与公、检、法部门的联系,掌握信息,通报情况,根据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力量。正是由于我们严把质量关,保证了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树立良好的辩护作风,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
  作风,是集体或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表现出来的思想与风格。大庆人在实践中锤炼出了“三老四严”的过硬作风,促进了各项事业的发展。那么律师作为护法使者,应该有一个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刚直不阿,以理服人的良好辩护作风。我们所在工作实践中十分注重培养这种作风,并产生了良好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在高红流氓案的刑辩中,我们力排众议,以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的精神,坚持原则,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流氓罪,经法庭审理改变了定性。
  被告人高红与其男友原打算去年五·一结婚,因动乱和暴乱把婚期推迟。6月12日,被告人高红与其男友和其他两人准备去王府井百货大楼买吊灯等结婚用品,在帅府园胡同西口骑车横穿禁止自行车通行的王府井大街时,与执勤交通民警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动手打了民警,后被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流氓罪提起公诉。北京日报、北京晚报、北京电视台均以被告打警察予以报导,引起了各界人士的极大关注。但是这一案件是在反革命暴乱已经平息,王府井地区已经恢复正常交通秩序的情况下发生的,不应再划归反革命暴乱范围,也不应再适用对待反革命暴乱案件的有关规定。这一案件的实质是被告人没有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妨碍了交通民警执行公务,而不具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更不具有流氓罪的客观要件。可是,在当时的形势下,以不构成流氓罪为被告出庭辩护,风险责任是可想而知的,承办律师也有这种顾虑。但是,通过集体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我们律师办案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必须通过我们的工作,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司法局长王俊卿同志参加了集体讨论并肯定律师的观点是正确的,鼓励承办律师仗义执言,恪尽职守,并将这一情况通报给检、法部门,使承办律师得到了支持,受到了鼓舞。我所副主任律师李淑香在法庭辩论中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论证了被告人高红不构成流氓罪,这一辩护意见被法庭采纳,法庭认定被告人高红的行为属妨碍公务,没有以流氓罪追究被告人高红的刑事责任。
  三、今后改进措施
  鉴于当前刑事辩护工作中存在组织领导和辩护质量两个方面的问题,而产生这些问题又是多方面的原因,因此解决这些问题也要从多方面入手。我们认为,首先应提高对刑事辩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使律师认识到做好刑事辩护工作既是为群众解决法律上困扰,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又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因此要真正树立起社会效益第一的思想,努力提高辩护质量;其次是适当调整刑事辩护案的收费标准和提奖比例,以减少律师劳动与收益之间的矛盾,调动律师承办刑事辩护的积极性;第三,无论从管理角度还是从办案角度讲,都应相对固定一部份律师重点承办刑事辩护工作,以利于总结提高,培养专门人才,提高办案质量;第四,还应制定对律师的奖惩办法,对积极办案,尽职尽责的律师给予奖励,对无视律师职业道德,办案不负责、草率应付或者错辩漏辩的给予惩戒,也是就是说要把对律师单纯的纪律监察,提高到效能监察上来;第五,加大智力投资,提高律师业务素质。
  综上所述,我所刑事辩护工作的成绩十分明显,但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今后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办案质量,把刑事辩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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