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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领导 总结经验 把刑事辩护工作向前推进一步——周纳新副局长、副会长在刑事辩护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1990年第5期  作者:

  一、对我市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回顾
  我市的律师工作,无论是五十年代的初创阶段,还是七十年代末的恢复与八十年代的发展时期,都是以刑事辩护工作开路的。刑事辩护不仅是律师的一项主要业务,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扩大律师影响的重要窗口。就具体案件来说,一个刑事被告人,经过法庭审理,既可能是无罪的,也可能是有罪的。无罪者固然需要辩护,即便是有罪也还有个犯了什么罪和量刑轻重的问题。公民不可能对我国法律规定的刑种、量刑原则以及减免规定和诉讼程序都十分清楚。所以,律师依法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从宏观上看,国家之所以用立法的形式规定辩制度,其实质即在于诉讼民主和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同时也就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次好的辩护,不仅有助于做到不枉不纵的正确处理案件,还可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律师工作的声誉,所以我们必须十分重视这项工作。
  十年来,我市的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三万件,由于指导思想明确,大多数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敢于依法辩护,工作认真负责,做到了辩护词清晰,论据充分,论点鲜明,具有较强的说服力,有许多意见被法庭采纳,有不少的观点引起了社会重视,不仅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而且也赢得了群众的赞誉。例如1986年律师协会研究室查阅了律师无罪辩护的案卷80件,从辩护效果看:被告无罪的15件,撤销起诉的12件,退回补充侦查未再起诉的1件,三项合计,占总数的35%。这就是意味着经过辩护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案件全部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得到了无罪处理。其余的也根据不同情况做了免予刑事处分,从轻、减轻或缓刑处罚,实际上部分地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如陆某贪污案,陆某于1980年自组修建队,与某街道协议:“工程自找,自负盈亏。……街道提取工程费20%作管理费。”由于陆某经营管理不当,超支现金2万余元,被起诉贪污。律师在辩护中指出:(1)被告既非国家公职人员,又非受委托从事公务,且无利用职务可言,不符合贪污罪主体。(2)陆某与街道之间是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出借帐号”,仍属个人承包工程的性质,“超支”只是财务纪律和追还欠款问题,且其承包工程尚有未曾结算者,完全有可能以盈补欠。总之,这是一个民事或经济问题,并非属于犯罪。此案虽两审均未采纳律师意见,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六年,但经律师协助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申诉,终于在两年半后以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获得了无罪释放。于此,可以看出,作为一个辩护律师,如果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认定了问题的性质,就要有充分的信心和韧劲,这也是辩护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的表现和职业道所要求的情操和品质。
  这种具有较高水平的辩护案例是很多的,律师协会前几年曾编有“辩护案例”两集和几十篇单行的较高质量的辩护案例,这是我们重视刑事辩护工作的成果,也是我们广大律师辛勤劳动的结晶。这是我们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基本情况,也是我们在刑事辩护工作中的主流。
  但是,近几年来,刑事辩护工作不再象以前那样受到重视,律师的兴趣和“热点”转移了,有时虽然不得不辩,但不认真准备者有之,敷衍者有之,特别是辩护的质量出现了滑坡现象。例如去年律管处检查的117份经济犯罪案卷中,发现缺收案表的26份,缺委托书的1份,缺起诉书的6份,缺阅卷笔录的5份,缺会见被告笔录的10份,缺集体讨论记录的53份,缺庭审记录的33份,无辩护词的5份等等。有的案卷薄薄的,不仅缺东少西,而且竟然没有辩护词,真不知是怎么辩护的,也反映不出律师是如何工作的。这虽然是程序和手续方面的问题,但从这个侧面也暴露了我们某些承办律师责任心的淡漠和工作作风的粗糙。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强辩、错辩、漏辩、辩护观点自相矛盾及不注意辩护词逻辑性等等,如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改进,就难以保证案件的辩护质量。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有些是可以理解的,例如由于律师业务的全面开展,刑事辩护只是律师的五项主要业务之一,不再象律师制度恢复和重建时几乎是唯一的业务。但是,有些同志所谓的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例如有的同志片面强调社会对律师的辩护存在误解或偏见,社会干预多,审判人员不重视律师意见,“你辩你的,我判我的”,使出庭辩护流于形式,等等。其实,这些情况在前些年就已存在,近年来只能比以前有所改善,决不是比以前更为严重。那么,为什么那时能作到知难而进,今天反而成为淡化刑事辩护工作的借口呢?说穿了,主要是由于奖金和经济收入挂勾,因而把主要精力吸引到创收较高的法律顾问和经济法律事务上,忽略了收费偏低的刑事辩护工作的社会效益。
  我们这次会议,就是要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把刑事辩护工作摆到律师业务中应有的重要位置,从思想上引起各个律师事务所和全体律师的高度重视,努力提高辩护质量,把刑事辩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以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
  二、刑事辩护工作的基本经验和当前工作中存的问题
  十年来我们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取得较好成绩的基本经验是:
  (一)领导重视是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的前提。实践证明,凡是刑事辩护工作搞得好的律师事务所,那里的领导都坚持了正确的业务指导思想并有一些具体的措施。例如一所就制定了超过规定的指标多办一个刑事案件给予奖励20元的办法,解决了奖金分配中的实际问题;东城所不仅始终坚持骨干律师都办刑事案件,而且作到了统筹兼顾,分配制度上的重点倾斜。再如四所、朝阳、海淀、顺义、大兴等事务所,都把重大疑难案件纳入了重要日程,加强指导、研究和讨论,重视社会效益,较好地处理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对刑事辩护工作作的较好的律师,适当地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总的看,自从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由于各级领导的重视,无论是在审判“四人帮”及其骨干、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平暴案件和除六害案件中,都组织了得力律师上阵,依法履行职务,完满的完成了辩护任务,体现了我市律师是一支政治上合格,业务上过硬的律师队伍。
  (二)承办律师的努力是提高刑事辩护工作质量的关键。一个好的辩护,在于律师对其所承办的案件能够作到认真负责,刚直不阿,仗义执言。认真负责的具体表现,一方面是承办律师能抓住阅卷,会见被告和重点证据核实等主要环节过细地作工作,以便捕捉有关定性和适用法律上的矛盾点,写出观点明确,说理性强的有理有力有节的辩护词;另一个方面还表现在要用很大的精力不断学习与研究有关改革开放和治理整顿方面的法规政策和社会实践中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以适应时代的需要,不断地提高辩护工作的质量。例如,检察院起诉某精细化工研究所所长“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偷工减料,以假乱真等手段”,推广数十项科研成果,在经营资金24.5万元中,被告以奖金名义个人从中分得4470余元,构成投机倒把罪一案,律师在辩护中着重指出:(1)在有形物领域中的偷工减料不仅显而易见,而且会造成产品残次的后果,但在科技智力成果中,如果能“偷工减料”,即能用比别人少几倍的工时和材料实施一项改进,达到事半功倍之效,应该受到人们的尊敬,不应成为被指控犯罪的依据;(2)如果认为只要是书本上有的,工程技术人员加以实验并将取得的数据技术成果转让,就属于“以假乱真”,则显然是混淆了发明、发现和技术改造和改进的界限。因为从理论到实践是一个新的智力劳动过程,完成这一过程,有可能耗尽一个工程技术人员的毕生心血。本案的辩护特点是根据科技发展的新形势,维护了科研人员以智力劳动获得合理报酬的合法权益,批驳了一些人的陈腐观念。经过辩理,本案以检察院主动撤诉而结案。
  (三)坚持切实可行的制度是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的保障。按照市司法局制定的七项规程,坚持事务所统一收案、分案制度;坚持承办律师负责、集体讨论、领导把关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请示汇报制度和结案归档制度等等,这样就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辩、强辩、漏辩和辩护不力的情况。特别是集体讨论制度,不仅是对承办人是否熟悉事实、情节和证据的一次检验,也是集思广义,完善辩护论点、论据的一个过程;不仅能够得到众多律师的帮助,还能得到领导的支持。实践证明,按制度办事,是对律师工作规范化,对律师办案尽职尽责,善始善终的一种监督和保证。
  当前,在刑事辩护工作中,之所以出现徘徊不前,甚至在某些事务所和律师个人的业务活动中呈现数量、质量两下降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没有能够坚持我们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基本经验,事务所领导把主要的精力放在了创收上,只注意经济效益较高的法律师顾问工作和经济大案,忽视和削弱了刑事辩护工作,放松了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例如,由于不坚持案件讨论制度,不研究辩护的基本观点,造成了辩护质量下降;由于不坚持归档制度,出现了卷内材料残缺不全,甚至连辩护词也没有。特别是不注意指导律师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不及时地组织对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的研究,致使有的律师不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进行认真的准备和依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辩护,而是想方设法的摸法院的“底”、“跟着感觉走”,甚至个别律师事务所强调客观,尽量少收或不收刑事辩护案件,即使“推”不出去,也往往是安排新手或水平较低的律师去应付,这实际上是一种敷衍塞责的作法。根据检察院、法院方面的反映,有的律师不仅辩护词不清,论点不明确,意见不尖锐,甚至没有二轮、三轮,起不到辩论的作用;有的律师在认定被告“无罪”时,又提不出佐证论点的证据和有关的法律根据,实际上是无的放矢。对于个别律师接受案件后,不是仔细的阅卷,认真的调查取证,甚至不会见被告,不研究讨论,不写辩护词,仓促上阵“胡侃”;或者把心思用在“找熟人”、“找哥们”,“疏通”、“打点”上,不尽职尽责,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对于那些给被告人带烟、带信、不适当地向被告人家属透露案情、证据以及开庭时衣冠不整,迟到早退等有违律师职责,有损律师形象的行为,虽经三令五申,但仍时有发生;高收费、乱收费或吃、拿、卡、要等行业不正之风也屡禁不止。更有甚者,有的律师借工作之便私收费,贪污受贿或介绍贿赂,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应当引起我们各所领导的高度重视。
  三、对今后工作的几点意见
  总的要求是坚持成功的经验,纠正现存的偏差,发扬光荣传统。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把刑事辩护工作推向一个更新、更高的阶段。
  首先,是要提高认识,明确我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其根本宗旨是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发展。这就要不断地教育这支队伍的每个成员树立明确的责任感和职业观,摆正国家、社会和自身的关系,明确律师的任务与使命。由于我们的律师不是自由职业者,所以一定要首先重视社会效益,而不能只讲经济效益,忽视、放松了刑事辩护工作这项“硬任务”。端正业务指导思想,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点,强调奉献精神,提倡全面开展律师业务,保证完成律师业务中的重点工作。当前特别是要做好平暴案件、严重经济犯罪案件、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和“六害”案件的辩护工作,在办案中与公、检、法机关之间要做到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使律师在促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要力争不断提高辩护的质量。
  第二,要深化律师体制改革,完善自收自支模式下的收入与分配制度。要明确奖金不是提成,改变主要以创收额为指数的奖励办法,确立数量、质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综合性指标,必要时实行重点业务倾斜政策,统筹兼顾,全面协调,正确合理地解决分配中的实际问题。既不能搞平均主义,也不能搞以创收额为奖励的唯一标准。
  第三,提倡勤奋学习。由于律师工作涉及的面广,特别是刑事辩护工作要求对实体法和程序法有深刻的理解,所以不要以为已取得律师资格就差不多了,不仅中青年律师要拓宽自己的法律知识领域,不断从实践中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实际运用能力和快速反映能力,老律师也要不断注意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抱残守缺、固步自封、不思进取、只吃老本的律师,是不能适应改革开放中的形形色色的违法、犯罪现象的。因此为了识别这些案件的性质,提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辩护意见,就必须不断地提高我们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注意研究辩护的方式、方法,提高律师办案的智能、技巧。辩护,是一个结合语,“辩”是手段,“护”是目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所以,那种强调“护而不辩”的做法,无疑等于挂出了免战牌,反过来只是在法庭上辩论细节,提不出明确的实质性意见,也达不到“护”的目的,且难免给人以诡辩的印象,因此,对不同的案件要制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例如,对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就要一语破的,或指出事实的虚无,或指出适用法律的不当,然后浓描重写地申述出论据,并围绕着自己的论点阐述出充足的理由;作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辩护的案件,就要结合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讲明予以减免的可能和必要。总之,要破之有据,辩之有理,使旁听者信服,促审判者采纳,这才叫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辩护作风。辩护工作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希望同志们不断探讨、研究、总结,创造出适合于具体案件个性和各类案件共性的辩护方法和技巧,不断的丰富我们的实践经验,进而提高我们的辩护智能和辩护水平。
  第五,要充分发挥制度、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作用。不仅对那些私自收案、收钱、贪污、受贿、索要额外好处、为当事人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而且对那些经常搞吃吃喝喝,拉关系,走后门,办“人情案”的不正之风,也绝对不允许蔓延。对于那些不按操作规程工作,违反制度、纪律的要加强管理监督,必要时要绳之以纪;对遵守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和不遵守职业道德、不拘小节,作风不良的人,要及时对照,进行表扬和批评,树立正气,抵制歪风,向一切不良现象作斗争。对贪污、受贿、行贿或介绍贿赂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核实,弄清性质,根据政策严肃处理,决不能手软。姑息养奸,只会贻害律师队伍的良好声誉。要建立广泛的监督机制,欢迎各行各界(包括当事人)的批评和举报。还要教育我们的律师不仅要作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模范,而且要成为具有革命情操和高尚职业道德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律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市律师工作(包括刑事辩护工作)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律师的社会声誉,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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