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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犯律师权益的事件得到解决 1990年第3期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部

  1988年10月,北京市第三律师事务所杨新汉律师向我会提出申诉,反映河北省获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毕生和在审理一起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中,非法模仿他的笔迹在伪造的“法庭调解笔录”和“民事调解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他的权益,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以挽回给当事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并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消除恶劣影响。
  杨律师的申诉,引起了我会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了解此事。调查小组除在北京走访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外,还赶赴石家庄及获鹿县,向法院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及调查取证,弄清了这一侵权事件的基本情况:
  1987年11月,杨律师接受北京医科大学京医科技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了与原告获鹿县城关镇兴华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1986年10月29日,京医公司与兴华公司在获鹿县签订了为期五年、标的(研制开发费)50万元的《委托研制及合作开发专有技术合同》。合同生效后,京医公司即着手进行开发研制新技术,并按合同规定,将原有技术防癌饮料——刺梨汁无偿提供给兴华公司使用。但兴华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只交付了研制开发费20万元,拒付其余的30万元。尔后,兴华公司提出京医公司不提供防癌饮料——刺梨汁的配方,致使刺梨汁饮料生产经营亏损,于1987年10月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已拨付的20万元研制费。京医公司则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协商不成,兴华公司于1987年11月诉至县法院,要求终止与京医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京医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获鹿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该案的审判员毕生和曾先后五次开庭审理。由于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就此案达成任何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生和为全部满足兴华公司的要求,竟然徇私枉法,精心制造了一场骗局。谎称1988年6月11日,杨律师曾到获鹿县法院参加开庭调解,并在毕生和主持下,原、被告人双方当庭达成协议,被告同意退还原告拨付的研制开发费20万元。毕生和还伪造了“6.11”法庭调解笔录和获鹿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并模仿杨律师的笔迹在法庭调解笔录和民事调解书的送达回执上签了字。而事实上,杨律师不仅在6月11日那天没有到过获鹿县法院,而且6、7、8三个月内均未到过获鹿县法院。这一事实已为确凿的证据材料所证实。同年9月27日,获鹿县法院依据伪造的民事调解书,要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从北京医科大学的帐户上强行划拨了15.4万元给兴华公司。连同4月划走京医公司的4.6万元,共计20万元。
  情况查明后,鉴于杨律师本人已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反映了上述事实,且最高法院已在88年11月10日以(88)经监字第423号文件发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认真组织力量核查,尽早将核查结果报我院”等情况,我会于89年1月24日函请河北省高院函复核查和处理结果。因未获回音,遂于同年5月8日报请最高法院敦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尽快核查此事,据情作出恰当的处理。同时,由于此事牵涉到两个系统和两个省、市,我会单独调查和商处此事有诸多不便,又报请司法部和全国律协协助我会商请有关部门作出处理。89年4月11日,我会派专人专程前往石家庄市中经人民法院了解此事处理进度,被告知:此事正在处理中,获鹿县委已专门组织一调查班子,有关事实仍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过上述努力,同年7月26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和获鹿县法院新任院长等一行三人来京,除向杨新汉律师进行道歉外,又来我会表示了歉意,但仍未告知处理结果。此后,我会曾致函石家庄市获鹿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询问处理结果。
  最近,我会已从有关部门获悉,这一事件已得到处理,毕生和的问题已被查证属实,他被撤销了法庭庭长、审判员职务,调离法院,并受到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获鹿县法院的领导班子被改组;原伪造的司法文书被撤销,该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移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已依法审理完结,得到了妥善处理。此外,我们还进一步得知,毕生和在案件受理前,就吃了原告的宴请,此后,十余次到北京办案,差旅费均由原告单位报销,甚至由兴华公司派专人陪同,包吃、包住、包租车。其结果,当然不可能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以致于为片面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竟然演出了上述一幕。
  毕生和事件给我们很深的教益,它告诉我们,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仍会有个别的执法人员不能廉洁守法、公正执法,甚至随心所欲、徇私枉法。这虽然是个别现象,亦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因此,在遇到有人企图亵渎神圣的法律,肆意侵犯当事人和律师合法权益时,就应该挺身而出,敢于揭露,敢于斗争。当然,要做到这一点,首先我们自己应严格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借履行职务之便谋取任何私利。我们也应当坚信,各级执法部门在加强自身廉政建设的基础上,能够做到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案,并认真查处自身队伍中出现的违法犯罪事件,毕生和受到严肃处理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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