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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警刑讯逼供打死教师案件的反思 1989年第4期  作者:齐长庚

  1987年12月18日,河南省新乡市市立第19中学校办工厂厂长、老教师栗荣成被六名刑警活活打死。案发后,六名被告在郑州、北京、驻马店等地聘请了十二名律师为其辩护。而被害人的妻子、四个女儿和七十多岁的老母在河南奔走呼号,竟连律师都请不到。迫不得已,被害人家属只得来到北京聘请律师。我和苗清仲律师接受被害人家属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了这一案件审理的全过程。
  1987年10月30日,新乡市发生一起硫酸毁容案件,市刑警大队二中队在侦查过程中将栗荣成列为嫌疑对象。1987年12月17日8时许,被告人王伟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等将栗传唤到二中队办公室进行讯问。从10点30分开始,在长达18个小时内,被告等人使用铁铣把、木板、木棍、金属棍、警棍、警绳、手铐等作案工具对被害人捆绑、吊架、电击、毒打、至18日凌晨5时,栗荣成停止了呼吸。栗从头部到脚踝部多处大面积表皮剥脱、软组织严重损伤,皮下出血,其状惨不忍睹。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复核鉴定认定:死者栗荣成患有冠心病,因受捆绑、悬吊及钝器打击,造成广泛软组织损伤及精神过度紧张,疼痛性休克,促使心力衰竭死亡。
  在法庭上,被告人王伟英、崔文斌(二中队长)拒不认罪,被告的辩护律师称被告等人的行为是“工作中的错误”。对此,我们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我们指出,被告等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是犯罪,而不是所谓“工作中的错误”,这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不容混淆的。众所周知,刑讯逼供是被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就本案来说,六名被告人在长达18个小时的时间里,对被害人实施各种肉刑,使被害人遍体鳞伤,直至将其折磨致死,这还能说是工作中的错误吗I?大量证据表明,被告六人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以打人取乐,这难道是他们的工作吗?被害人栗荣成是被传唤到刑警队而不是被拘传,对于被传唤的人,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询问,而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但在将近一天一夜的时间里,被告等人不让栗荣成回家、休息、甚至不给饭吃,这难道不足以说明被告人对法律的蔑视吗?这难道是他们的正常工作吗?他们的行为难道只是“错误”而不是犯罪吗?刑法对职务犯罪有明确规定: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在特定身份下的犯罪,不能作为被告减轻罪责的借口,而是对被告从重处罚的法律依据。
  经过几天的辩论,法庭以伤害罪对被告六人从重处罚,其中主犯王伟英被处无期徒刑,崔文斌被处15年徒刑,张建民有期徒刑13年……
  今天,虽然这一案件程序上已经结束,但是,我们掩卷沉思,觉得许多问题并没有解决,许多观念上的斗争并没有结束。
  一、刑讯逼供是反动统治阶级镇压劳动人民,维护其反动统治所采取的野蛮手段。建国以后,林彪、“四人帮”出于篡党夺权的目的,利用刑讯逼供,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应当说中国人民吃尽了刑讯逼供的苦。但是,时至今日,刑讯逼供的思想却仍有很广泛的社会基础。在这个案件中,栗荣成是被冤枉的,现在其家属已被妥善抚恤。但是,我们听到许多这样的话:栗荣成虽然被打死了,但并非平白无故打死的,公安局为什么专打他,不打别人?是他自己有问题。所以公安人员打他也是情有可原的,是应当从轻判处的。甚至一些司法战线的领导同志居然也如此认为。建国40年了,我们社会的法制观念仍处在这样一个低水平上,这难道不令人深思吗?更有甚者,新乡市的某些领导竟然认为,从维护社会治安及维护公安人员形像角度出发,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判处,这难道不荒谬吗?社会治安足以法制严明来维护的,而不是靠滥施肉刑来维护;公安人员的形象是靠他们严格执法的行为来树立的,而不是靠纵容迁就他们的错误甚至是犯罪来维持的。栗荣成案件不是孤立的,它反映了刑讯逼供有很广泛的社会思想基础。刑讯逼供现象还在不断发生,仅新乡市1987年一年,公安人员就打死三人,栗荣成仅是其中之一。如果这种思想不能根除,这种现象不能杜绝,它将是社会不安定的根源之一。
  二、在中国,由于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人治”是充满惯性的习惯,“权大”还是“法大”至今仍然是一个问题,不少地方和单位有家长式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可以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把自己置于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他们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横加干涉,强迫司法机关按他们的意志办事。不信请看:栗荣成被打死后,崔文斌的父亲崔某(新乡市人大主任)到郑州找到王伟英的父亲王某(原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说:“孩子们都是为了工作出的事嘛,要重判我也不答应,也就是个三、五年”。他让王某亲自出马找关系说情。崔某的女婿王××(新乡市新华公安分局局长兼政委)于六月廿日跑到市中级法院,指着院长骂道:“中国青年报和法制日报发表揭露这案子的报道时,你在北京,为什么不制止?你还想不想当院长?”在市委副书记亲自劝阻下,此人才悻悻离去。开庭之日,市委某负责人托郑州口:记者出面请北京来的几名律师吃饭,席间公然替被告人说情摆好,说什么“孩子们都是工作中的错误”;“都是些法盲,素质低”;“他们都立过功,办了不少案子,为新乡市社会安定作出过贡献”、“重判了今后新乡市的公安就没人愿意干了”等等,等等。这些人对这些罪犯如此关怀备至,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六名被告中有五名是高干或有权有势的人的儿子,崔文斌外号“崔衙内”,为了取得电大文凭,他指使市电大一教师偷出考卷作弊,(该教师已被判刑二年)。其他被告也是靠关系混进公安部门。
  正如说情者之一所说,这些被告“都是些法盲,素质低”;他们既不努力学习政治,也不懂得法律,在办案时,专门搞刑讯逼供也就不足为奇了。执法者竟是法盲,这是多么苦的一个笑话!这些人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引起极大民愤。值得欣慰的是,尽管幕前幕后有许多人跳出来活动,想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但法律还是让人们看到了她的公正与威力,罪犯们都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道路上,权与法的斗争将是长期的、艰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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