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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申诉的必要性 1989年第4期  作者:杨曾禄

  关于律师应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为申诉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长期以来,在司法界中有较大的争论,各地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通过代理一起申诉案件,认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申诉是完全必要的。兹介绍如下:
  一、案情介绍
  王××(七十岁)一九四七年在私营国华制钉厂任采购员、推销员,一九五六年七月在北京市公私合营手工制钉联合生产组任采购员、推销员。一九五八年十二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原判认定王的犯罪事实是:(1)王××于一九五六年十月至一九五七年七月在东北某地采购原料,推销圆钉期间,与该厂资方高仙洲勾结进行集体贪污,九个半月共得款二百八十五元;(2)王××因公出差在外一百五十九天,应报销饭费补助九十五元四角,而王以多报手段贪污一百三十三元。两项共计贪污四百一十八元五角五分。
  二、申诉、改判
  王××虽早已服刑期满,但一直否认有贪污行为,自称:当时领取的二百八十五元是九个半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每月补助三十元),是由资方经理高××批准的,不是集体贪污。出差伙食补助费是按私营时厂方规定实报实销领取的。王以上述理由,请律师代为申诉。
  律师接受委托后,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让王××尽量提供能证明当时情况的证据,以便弄清事实真象。经王提供线索,律师调查了远在一九五六年与王××一起在联合生产组工作的成员迟×,聂××及当时的会计赵××等人。据迟、聂、赵等人介绍:原北京市公私合营手工业制钉厂联合生产组是一九五六年十月由五家私营手工制钉厂联合成立的(包括国华制钉厂),组长是资方经理高××、迟×,采购员是王××,聂××。一九五六年十二月,生产组曾开过会,会上决定两件事,一、对生产组成员生活有困难的,给予生活补助。王××因家庭人口多,困难大,每月补助三十元,其他成员迟×、聂××也根据困难情况都有补助;二、外出出差伙食补助仍按私营时厂的规定实报实销。
  根据证人的证言,王××所述的情况虽然得以证实,但问题并不因此得到解决。律师考虑到,生产组是在一九五六年十月公私合营的,合营后资方经理高××(原企业主)是否有权决定问题,私营时厂方的规章制度在公私合营后是否仍然适用,这是必须进一步解决的关键问题。律师为此查找若干文件,其中国务院一九五六年二月八日公布的“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若干事项的决定”规定:一、私营工商业从批准公私合营到完成改造,需要相当时间,因此,在批准合营以后,一般在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内,仍然应该按照原有生产经营制度或习惯进行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工作等仍归原企业主继续负责;二、企业原有经营制度和服务制度,例如进货办法,会计账务,赊销暂欠,工作时间,工资制度等等一般在半年以内照旧不变。
  根据证人证言及国务院上述文件,说明王××所得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在公私合营不久,原企业主有权决定问题的时候批准补给的;出差伙食补助办法也是在公私合营后半年之内,在原制度不变的情况下,按实报实销领取的。所以两项均不属于贪污行为。在查清事实和找到法律、政策依据的基础上,律师代王XX撰写申诉书,并附上国务院的上述文件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
  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复查核实,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对王××宣告无罪。一件沉冤三十余年的错案,得以纠正。申诉人万分激动,向律师事务所赠送题为“人民律师为人民,恩重如山永不忘”的锦旗,以示感谢。
  三、律师代理申诉案件的必要性
  1、申诉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权的行使也有明文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表明刑事申诉的主体在法律上没有限制,因此律师当然可以代为申诉。况且,社会主义的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是以维护法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天职的,律师接受申诉人委托代为申诉,能够更直接、更具体地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不违背法律,而且是符合律师任务的。
  2、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申诉,有利于帮助申诉人行使申诉权利。法律虽然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有提出申诉的权利,但是由于申诉人缺乏法律知识,不知如何提出有利证据,不知提供那些法律、政策依据,这样就难以达到申诉的目的,而律师熟悉法律、政策,又有办案经验,由律师代为申诉,可以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申诉,有利于协助法院搞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律师作为申诉人的代理人,一般都要对事实进行初步审查,调查和搜集必要的证据,查找有关法律依据,然后提交法院复查,这就为法院在复查中查明事实真象,依据法律和政策准确地纠正错案提供了方便,不仅有利于贯彻有错必纠的原则而且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
  4、律师代为申诉的案件,经过法院认真复查,确认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并无错误,那么,在搞清案情的基础上,律师可以协助法院教育申诉人认罪服法,安心工作,避免缠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总之,笔者通过代理申诉的工作实践,认为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代为申诉是合乎法律要求的,也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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