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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德奎未动用公款也不构成贪污罪 1988年第5期  作者:景秀华

  一、检察院指控和实际案情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9月13日对该县工商银行干部张德奎起诉,指控张身为银行工作人员,无视银行有关规定,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借贷公款,破坏纪律,尤其在被告张兼任金融服务所临时负责人以后,明知其岳父的奶牛场已破产,而利用职务之便,虚构假名,自制借据,私自动用库存款50247元,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而无法挽回的损失。其行为完全符合1987年“最高两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以贪污论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的规定,故已触犯《刑法》第155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要求按第155条第二款从严判处。
  北京市第五特邀律师事务所受理此案后,指派两名律师于1987年11月、12.月两次深入柏乡县,经向有关部门调查,查阅大量原始材料,查明了张德奎贪污案的真实情况:张的岳父孙老功是该县城关镇某村农民。1985年孙响应县政府号召,第一个报名申请贷款自办养牛场。1985年3月,县政府发给孙老功创办奶牛场重点专业户证书,与此同时,孙向县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共贷款6万元,到北京市密云县购买奶牛十头。
  在经营过程中,孙老功全家都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但由于不懂饲养技术,缺乏配料经验,有八头奶牛相继病倒和死亡,办了一年多的养牛场于1986年10月宣告破产。在破产前,曾还银行贷款13000元,尚欠47000元则无力偿还。孙也由于劳累过度和养牛业失败的打击,不幸患上癌症。县领导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深表同情,县长封吉跃给工商银行写了便函,建议银行按破产对待,先停息,贷款本金待研究后处理。接此函后,银行领导未执行,仍催促张还贷款。张对县政府答应对孙破产后贷款问题给予研究抱有很大希望,于是找到信贷股股长曹二庆商量如何使货款不增加利息。曹与张平素关系较好,曹认为张讲信义,又是银行业务骨干(当时是计划股股长),就主动帮助他用空转户头的办法,把孙的贷款47000元转换了两次(转向县影剧院和服装厂),每次转户都向被转户者谈明,其目的是从帐面上合理空转,不给孙的贷款增息,以延长时间等待县领导研究处理(曹二庆为此已受纪律处分)。1986年12月,张兼任县金融服务所领导,有权批准一万元以下个人贷款,这时也是他岳父病危之际,他为了把岳父贷款还原在孙家名下;不再利用他人帐户而影响别人的借贷活动,便利用职权,用孙妻子、儿、女等姓名和乳名自制个人贷款借据六张,同时按贷款手续由某厂李某担保,办了担保书。就这样从帐面上还清了县服装厂和影剧院的贷款,孙的贷款加上利息共50247元就呆在了金融服务所的帐上,此行为被发现后,领导令张检查,张为说明上述情况多次找行长和县领导,由于他没有检查自己的错误,被宣布停职停薪,后设专案移交检察院,随之对张开除公职,开除党籍。
  二、律师辩护和法院判决
  律师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张做了无罪辩护。律师指出大量事实证明,被告张德奎并未动用分文国家公款,只是借自己的职权将其岳父所欠47000元贷款扩大为50247元记录在帐。当然,作为国家金融干部,自制借据擅自将其岳父的贷款挪来挪去是违反纪律的,但这一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
  首先,贪污罪是一种实质性的犯罪,它的客观要件必须是将公共财物非法转为已有,从本案全部事实过程看,张德奎的行为只是将孙老功的贷款挪了一个位置,后又挪了回来,不仅未占有分文公款,还将呆帐数额扩大,天底下哪有这样的贪污犯!
  其次,贪污罪是要求有结果的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结果是将公共财物揣入私囊或利用公款非法营利。被告张的行为结果是,孙老功的贷款仍呆在帐上,公款分文未动,这如何构成贪污?
  第二,张德奎借职权之便自制借据这一违纪行为的动机,是为等待县领导对孙的贷款问题做出处理决定,他既未动用公款,更谈不上进行非法活动,所以检察院适用最高两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规定,指控被告犯贪污罪不仅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也是不当的,法庭不应对其判罪,而应交单位对其违纪行为给予教育。
  柏乡县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于1988年3月24日对张德奎宣布无罪释放。县检察院抗诉,地区中级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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