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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委会举办《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2日 14时47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图为会议现场
图为线上会场
图为郝春莉副会长致辞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反垄断法的关注与讨论与日俱增,2021年10月23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在此背景下,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法律专业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9日下午组织召开《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解读和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特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教授发表主题演讲,与会现场嘉宾还有北京律协副会长郝春莉北京律协副秘书长陈强、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委会副主任戴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燕南、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委会副主任周照峰、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反垄断法专家吴白丁、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委会秘书长任力、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顾正平等,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委会委员线上参会和研讨。

郝春莉副会长为本次研讨会致辞并在发言中指出在新一轮反垄断浪潮到来之际,本次研讨会的召开是一次重大的学术探讨和实务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黄勇就《反垄断法》修订热点问题发表主题演讲。黄勇教授介绍了《反垄断法》的修改历程和修订过程中大家关注的主要问题。对修正草案中的总则部分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进行了详细解读。对于分则部分,黄教授提纲挈领介绍了亮点条款的修订,例如草案第二十条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集中审查中止条款等。关于法律责任部分,黄教授对违法责任加重条款进行了解读。研讨会最后,黄教授还对线下和线上与会嘉宾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戴宾以《反垄断法》修正亮点为题发表演讲,解读了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加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明确对轴辐协议的规制,引入垄断协议的“安全港”制度;针对互联网领域的特点,在本次修订中加入了相关规制,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法律依据;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大幅提高反垄断法违法成本,增强了反垄断法威慑力等修正草案中的六大亮点。

刘燕南深入解读了《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中行政性垄断问题,提出目前法律中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和界定不明确,行为合法与非法的边界不明确以及关于法律责任设置问题。实践中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较重,且在认定行政垄断后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立法者应更多地予以关注。

吴白丁结合自己丰富的境外反垄断经验发表了主题演讲,对《反垄断法》修订草案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了解读,吴博士认为虽然明确了平台经营者的垄断行为,但是限定过于狭窄,应利用兜底条款进行涵盖。对于公益诉讼问题,吴博士认为反垄断的公益诉讼与证券领域的公益诉讼存在较大差别,应由最高院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对细节进行更明确的解释。

周照峰在演讲中对修正草案的部分条款提出了修改建议,关于纵向垄断协议,周博士认为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垄断协议,也应依据草案第十七条第二款予以豁免;对于草案第二十条的“外贸垄断条款”,应该免于豁免;对于相关市场界定问题,周博士认为在特定案件中如果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且损害效果明显的,可以不需界定相关市场。同时周博士也呼吁,对于涉嫌垄断行为在认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任力以掠夺性定价为题发表演讲,他从著名的案例入手,介绍了掠夺性定价的历史渊源及规则的演变。任力博士认为,掠夺性定价在反垄断法上目前处于“休眠”的状态,其原因在于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以成本,尤其是以边际成本或者平均可变成本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的标准,而在数字经济时代,或者知识经济时代,产品或者服务的边际成本往往为零,由此导致成本已经不是一个合适的判断因素了,因此在本次反垄断法的修订中建议也考虑这一制度。

本次研讨会获得了各位嘉宾和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大家对《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有了更深的认识,也对修订背景有了更多的了解,这次研讨会不仅是实务的探讨,也是学术的碰撞,并能进一步指导北京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委会的各位委员在业务中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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