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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8日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17时08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928日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管理工作,建立高素质、专业化的考官队伍,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提高面试考核水平和公信力,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的规定,结合本会组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本会申请律师执业、异地变更执业机构、重新申请律师执业和公司律师、公职律师转为社会律师执业的人员,均属于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以下简称“考官”)是指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本会有关规定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面试考核的人员。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由本会颁发聘书的人员方可担任考官。
  考官管理遵循择优准入、全面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会对考官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北京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和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以考官身份进行现场指导与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建考官团和考官的管理。

 

第二章  考官条件

 

第七条  考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大局意识和良好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修养,作风严谨,公道正派,恪守行为规范,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概括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执业十年以上;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考官职责;
  (六)具备本会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曾任或现任的本会理事、监事或专门(专业)委员会(研究会)委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八条  考官应同时具备以下岗位条件:

(一)参加系统的面试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协调应变能力,能组织开展面试考核工作;

(三)按面试考核的要求和方法,对应试人员作出客观、准确评价。
  第九条  每次面试,设主考官一名。主考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市律师行业发展进程,热爱律师行业服务管理工作;
  (二)具有丰富的面试工作经验,熟练掌握常用面试方法和技能,一般具有五期以上面试考核经验;
  (三)具有主导和协调面试考核现场的能力,积极、稳妥、有效解决面试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
  (四)具有运用综合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给予应试人员执业指引的能力;
  (五)普通话标准,表达清晰流畅,善于营造适宜的面试考核氛围。  

第十条  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考官遴选: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被执行人的;
  (四)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因执业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的;
  (六)本会认为不宜从事考官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考官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考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本会制定的考场守则。
  (一)主考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负责面试考场工作,主持对应试人员的面试考核和提问,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
  2.明确面试的程序、要求及纪律,保证面试公平、公正;
  3.协调处理面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4.负责应试人员面试考核成绩的审核认定并签字确认。
  (二)考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在主考官主导下开展面试考核工作,按面试分工完成考核工作;
  2.认真听取应试人员答复情况;
  3.公平公正独立完成评分工作;
  4.评分标准符合实际,准确履行相关手续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考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认真、及时开展面试考核工作;
  (二)接受面试培训,客观、公正、及时履行职责;
  (三)自觉遵守面试考核工作纪律和面试考核的相关规定;
  (四)严格执行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有关回避、监督等制度规定;
  (五)对面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考官的聘任、终止和取消

 

第十三条  本会会长会议负责组建考官遴选工作组。
  考官遴选工作组组长由本会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会长担任;成员由分管副秘书长、执业申请部负责人及申执委主任担任。
  考官遴选工作组在本会会长会议主持下,坚持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组织开展考官遴选工作。  

第十四条  考官遴选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本会发布遴选通知,明确报名范围和相关条件,采取个人申报和本会秘书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本会秘书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考官条件初审;

(三)本会秘书处和申执委对通过考官条件初审的人选,进行政治、专业理论和相关法律、规章及面试考核标准、技能等培训;
  (四)考官遴选工作组对培训合格的人选提出是否聘任意见,报请本会会长会议研究审定。对聘任人选,颁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官聘书。  

第十五条  考官履职无任期限制,不受本会换届的影响。
  考官实行动态管理。本会可以根据面试考核工作需要,适时补充聘任考官。

第十六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请本会会长会议研究,提前终止考官聘任: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考官的;
  (二)本人工作岗位调整不宜担任考官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考官职责的;
  (四)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通知三次以上,不能履行考官职责和义务的,但因本会其他工作安排或参加人大、政协全体会议及常委会而不能参与面试工作的除外;  

(五)其他不宜担任考官的情形。
  第十七条  考官有违反本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当取消考官聘任的,由本会秘书处报请本会会长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或取消考官聘任的,由本会秘书处通知本人,考官聘书同时作废收回。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通知考官面试安排,考官应当妥善安排时间,准时参加面试。

第二十条  加强考官工作信息化建设,对考官个人信息、参加考官培训、担任考官场次数量以及面试投诉等综合评估情况进行建档登记。 

第二十一条  考官应当严格依照本会有关规定进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  考官在面试工作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面试考核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行为规范。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考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官聘任,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通报司法行政机关等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考场守则

 

一、参加当日面试的考官应当于面试之前提前进入考场,规范着装,做好面试准备工作。
  二、主考官按照面试工作流程和要求,全面负责和主持本考场的面试工作,对本考场的其他考官和考场工作人员明确任务,宣布纪律,确保面试客观公正和高效有序。
  三、面试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每位应试人员在同等条件下接受面试考核,避免偶然因素对考核结果的影响。
  四、考官提问应试人员时,应当语言规范、准确、简洁、精炼,态度平和。
  五、考官应当根据应试人员的综合表现,独立思考、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判。
  六、考官应当尊重应试人员,认真聆听,准确评判。
  七、考官严禁参加可能干扰面试工作公正性的请托,不得有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八、面试过程中,考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手机关机或存放在相应位置,场内不得进行与考核无关的活动;面试人员面试有效时间内,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考场。
  九、考官不得无故涂改考核结果。若有涂改,应当签字确认,避免异议。面试结束后,考官签名予以确认。
  十、考官对面试中接触到的业务、商务、当事人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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