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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2022年9月28日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09日 17时16分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

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2022年9月28日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及《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和本考核细则的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  本会负责组织实施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工作,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四条  本会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条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的程序依次进行。

 

第二章  书面审查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

(二)《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七)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八)实习人员对申请考核相关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九)律师事务所对申请考核相关材料的审核意见;

(十)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意见;

(十一)本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务训练材料是指不少于1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第七条  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本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区分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实习考核材料符合本考核细则要求的,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组织实习人员分期分批进行面试考核;

(二)实习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考核细则要求的,及时退回律师事务所,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

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补正后符合本考核细则要求的,本会在收到补正材料后重新安排面试考核;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拒绝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本会将实习考核材料退回律师事务所。

 

第三章  面试考核 

第八条  本会按照《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管理办法》的规定,遴选、聘任面试考核考官。

每期面试考核小组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主要由执业律师组成,还可以包括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人员。面试考核小组设主考官(由执业律师考官担任)一名。

第九条  面试考核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

(一)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近亲属的;

(二)是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三)与参加当期面试考核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十条  本会应当在面试考核七日前,通过网站等途径发布面试考核通知。

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面试考核,可以向本会申请重新调整面试考核时间。

第十一条  面试考核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面试考核实行量化积分,满分100分,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值为:

(一)政治素质,占25分;

(二)道德品行,占25分;

(三)执业素养,占25分;

(四)实习表现,占25分。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情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现行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三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

(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法治思维、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五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表现的考核,主要包括: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律师行业规范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十六条  面试考核可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二)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内容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三)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时,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面试考核小组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面试考核合格: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已基本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

(四)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五)面试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且每项考核得分均在15分以上。

第十九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面试考核有一项考核得分在15分以下的,考核为不合格。

实习人员不符合《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考核为不合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对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本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面试考核结果公示七日。

对在公示期内接到有问题的举报,本会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调查结论。

对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或经调查核实不影响实习考核的,公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的,认定实习人员考核合格。

实习人员考核合格的,本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北京市司法局。

本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考核合格意见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本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北京市司法局。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本会应当组建复核小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习考核材料、复查面试录音录像资料和处理举报有关资料的方式进行复核。

必要时,复核小组可以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还可以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考核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考核细则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考核细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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