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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口前移,加强企业合规生产的事先防范建设 2022年第6期  作者:柴青海 邦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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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合规经营,避免发生颠覆性刑事案件追责风险是适用第三方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学界中有法律人提出“以‘行刑’衔接为切入点,加强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中心的企业合规体系”的建议,这个观点值得重视。


  企业经营所涉法律风险由来已久,不少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当是国企居多)都按要求建立健全了相关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度,2009年5月12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09]50号),就金融领域高发易发的法律风险进行了阐明和释明,明确提出了“认真组织开展对企业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和评估,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快完善以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的规范化要求。2012年2月1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实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 27914-2011),指南明确了企业风险管理不仅要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还要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应对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这一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从此法律风险纳入管理体系成为规范化指引的标志。2016年10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下发《关于加强省属监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湘国资〔2016〕118号),对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进行了翔实、细则化的指导描述,以上意见和指南(或标准)涵盖企业合规经营的全过程,对企业经营涉及的包括刑事责任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概略性的规定和阐述。在企业经营涉及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责任层面也有相关机构提出意见和作出规定,比如2017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对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提出了合规管理的强制性要求,并规定了在发现和调查相关证券企业违规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企业建立合规制度的情况,对其采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措施,甚至可以不予追究行政责任。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一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组织内部有关机构和部门或者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合规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 次。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的全面评估,每3年至少进行1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合规风险隐患的,可以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委托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或避免合规风险,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不予追究责任。

  2022年4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宣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提出“无论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上市公司,只要涉案企业认罪认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自愿适用的,都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

  以上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由来和方法指引。

  从会议精神和相关(公开)信息来看,司法实践中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还不平衡,总体办案量不多,案件类型、适用罪名和影响力有限,“行刑”衔接方面还一直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等诸多乱象。

  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司法保障作用和法律的惩戒作用固然重要,但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建设处于高速发展的转型转轨时代,如何做到预防为主,在发挥行政机关市场引领监管作用,更好地做好执法衔接工作,如何有效地发挥第三方机制(也称第三方力量或专业机构)的效用,维系和保持司法作用和经济运行之间的相对平衡,窃以为应当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着手:

  一、行政执法机关可将专业人才或第三方力量(专业机构)纳入行政监管辅助数据库。

  各类市场主体经营领域细化纷呈,跨界、跨行业、跨专业成为新业态,云计算、大数据的运用,对行政监管人员的专业和知识储备要求越来越高,执法主体可适时适量引进专业人才或第三方机构来补充行政执法队伍,以提高监管精准化管理水平。方法上可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

  二、不同领域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行政执法机关可商第三方力量或专业性机构进行规范和整理。

  第三方力量(专业性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税务)事务所、评估机构、行业中介以及各类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由这方面的人士针对不同企业量身打造专业的合规计划。这方面比较有示范性意义的是2021年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制定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该规范旨在推进医药行业的合规计划,帮助企业发现行业以及法律监管方面的漏洞,理顺监管和报告体系,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体系。

  三、适时组织第三方力量(专业机构)对企业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对金融、房地产、生态环保、承负民生类企业及事业单位及重点企业进行轮评、点评或抽评,并使之形成类巡视类长效机制。

  四、第三方力量(专业机构)可随时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派开展各类相关监管业务。比如对于合规计划实施中的专项工作,或者企业遭到投诉时,第三方机构可以随时组织专项督查或者随机抽样专项调查方式进行指导和监督,识别经营中的合规风险,阻却违规行为蔓延,防止发生衍生和次生经营性社会危害。

  五、对作出合规承诺的涉案企业实行行政激励或者刑事激励时,充分尊重第三方力量(专业机构)的意见。

  对于存在问题的企业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主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积极妥善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并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违规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合规负责人已经按照企业计划的规定尽职履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报告职责的,第三方力量(专业机构)应当做出合规不涉违不涉刑的专业性意见。

  六、加强对第三方力量(专业机构)的流程化培训,规范执法及辅助工作。

  对第三方力量(专业机构)进行涉调查、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培训,适时适机组织经验交流,将考评和表彰工作相结合,适时完善队伍建设,形成长效良性机制。

  防范端口前移,减少涉案企业的数量,减少司法资源的使用负担,于社会经济运行的稳健发展意义重大,相信会起到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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